今天分享的是在会计头条APP上看到的一篇逻辑性较强的文章,摆事实,讲道理的方法。分享给大家爱,一起来看看吧! 不久前,上市公司恒立实业分两步通过转让股权的形式转让土地,被当地税务局视为转让土地征收了土地增值税,但通过税收筹划,恒立实业把土地增值税从6691万下降到3314万。可参见《云中飞点评:“以股转名义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否征收土增税再惹争议》。下面的案例是上市公司为了收购房产而收购股权,不知道当地税务机关会怎么看? 10月16日,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324)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购买北京泰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相关重要内容摘录如下: 董事会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泰豪智能以自筹资金83,490.00万元向泰豪集团、汇金茗枫、国华安邦购买智能科技100%股权。 泰豪智能最终意向为购买智能科技所持有的房产及土地,在购买日之前,智能科技已将剥离除房产和土地以外的其他资产和负债,保留与房产和土地相关的债权和债务。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标的为北京泰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最终意向为购买智能科技所持有的房产及土地。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智能科技与自有房屋、土地经营无关的债权和债务已全部剥离;智能科技与其自有房屋、土地经营无关的业务均已终止;智能科技已将其全部与其自有房屋、土地无关的存货售出;智能科技已将其持有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全部股权转让,智能科技不存在任何对外投资,未设立分公司、办事处,也不名义或实际地持有任何企业法人的股权或权益。 智能科技与北京泰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资产和负债转让协议书》,双方约定,智能科技将负债总计为人民币 7,625,568.61 元转让给北京泰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并向北京泰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负债所对应的款项,原由智能科技承担的一切债务均由北京泰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如发生债务方对智能科技的诉讼、投诉或其他要求,发生的所有损失都由北京泰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对智能科技无追索权,由双方共同将债权转移的事实通知相关债务人。 智能科技与泰豪集团、泰豪智能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三方约定,智能科技将其对泰豪集团的债权转让给泰豪智能,泰豪集团直接将应付款项支付给智能工程,无需再向智能科技支付应付款项。 与智能科技自有房屋、土地经营无关的人员,智能科技已经以令该等人员满意的形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该过程中不存在争议。 与智能科技自有房屋、土地经营无关的人员,智能科技已经以令该等人员满意的形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该过程中不存在争议。 智能科技与原股东于 2019 年 10 月 14 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上述转让方(一)至转让方(三)以下合称“转让方”。转让方和受让方单独称为“一方”,合称“各方”。 本次交易中,受让方拟以现金购买转让方持有的智能科技合计 100%的股权。 本次交易完成后,受让方将持有智能科技 100%的股权,为智能科技的唯一股东。 各方确认,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以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记载的评估值为依据,经交易各方协商后确定为捌亿叁仟肆佰玖拾万元人民币(RMB834,900,000.00)。 各方一致同意,在下列先决条件全部满足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之前,受让方没有义务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并完成交割: (1) 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已经获得智能科技董事会的批准,且转让方中的各方已经按照受让方要求的格式与内容签署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并放弃对于其他转让方转让的智能科技股权享有的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件; (3) 智能科技已将其持有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本协议以外的其他方,智能科技不存在任何对外投资,未设立分公司、办事处,也不名义或实际地持有任何企业法人的股权或权益; (4) 智能科技已将其全部与其自有房屋/土地(其清单如本协议附件二所列,本协议以内下同)无关的存货售出; (6) 与自有房屋/土地经营无关的人员,智能科技已经以令该等人员满意的形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该过程中不存在争议; (9) 自基准日至实际付款日,智能科技主营业务的经营、财务、管理层均保持稳定且法律及行业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智能工程有权利但无义务在任何时候豁免上述先决条件中的一项或多项,并决定在豁免(如有)后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部分或全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