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选中1个或多个下面的关键词,搜索相关资料。也可直接点“搜索资料”搜索整个问题。 展开全部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并告知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的目的。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十八条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第九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权利人查询其不动产登记资料无需提供查询目的的说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已赞过已踩过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评论收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