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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买的房子就降价了可以要求退房吗

来源:未知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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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一经签订即告成立和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除了满足法定或合同约定条件,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合同双方当事人须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商品房买卖中,根据法律约定具体可以要求退房的情形有:(一)开发商延期交房;(二)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三)开发商未告知购房人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四)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五)无法办理所有权证;(六)房屋质量不合格等。当然,如果买卖双方达成约定自愿退房,可以不受这些约束。因此,签订了购房合同,除了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退房,一般是不能随便退房的,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所以,购买后开发商降价导致购房者利益受损并不是法定的退房理由,就像购买期房后房价大涨,开发商也不能要求购房者补差价是同样的道理。

  2017-01-24向TA提问展开全部房屋买卖是一种市场行为,是房地产商和业主平等协商的结果,是他们真实意思的体现。既然业主和房地产商在自愿情况下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否则,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房屋买卖合同一经签订即告成立和生效,无论房屋是否办理了过户手续,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房地产商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业主承担。业主购买房屋后,房屋价格的涨跌属于商业风险,这种风险应由购房人承担。

  基于避免社会矛盾,或者是出于营销策略,部分房地产商对业主进行了补偿,这都是开发商自身的权利,并非法定义务。除非开发商与业主约定或者开发商的单方承诺补偿差价外,否则开发商无法定义务补偿业主降价前后的价格差额。

  按照合同法规定,只要是购房者与开发商在买卖意向上达成一致,并且不存在法律冲突,购房合同就是成立且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的解除,必须基于当事人的约定或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事由。

  根据合同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业主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定理由,如房地产商延迟交房后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能交房的,还有因环境评测不合格、质量严重不合格等房地产商根本违约行为等。

  购买房屋是一种市场行为,当然存在房价涨跌风险。面对房价冷热,每个购房者还是多点理性,合理维权,在法律空间内承担起应有的责任。本回答被网友采纳已赞过已踩过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评论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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