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2日晚间无锡市政府晚间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保障城乡有序建设的政策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对房企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缓解企业流动性困难;楼栋完成25%投资额即可预售;不能按期开竣工的,开竣工时间相应顺延等。《意见》共计17条,旨在支持房地产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积极应对疫情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困难,保障城乡有序建设。 《意见》提出,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企业、房屋中介企业、房屋租赁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引导在锡银行机构保持房地产和建筑施工企业信贷合理适度增长,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缓解企业流动性困难。 对于已经领取施工许可证范围内的楼栋,因疫情影响施工建设的,根据《意见》,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可依企业申请,对正常执行资金监管办法的企业批准其可跨一个节点申请提前拨付重点监管资金;申请预售时原形象进度要求调整为按投资额计算,预售部分完成25%以上投资即可(装配式建筑的形象进度要求不变)。 对于已挂牌成交地块,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的,《意见》明确,竞得人可申请延期签订,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与竞得人商议通过邮寄、快递等不接触方式进行,最迟可于无锡市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 因疫情影响造成已出让土地延期复工,不能按期开竣工的,开竣工时间相应顺延,无锡市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期间不计违约责任;不能如期竣工验收和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期限顺延。不能按照原定时间开复工的建设项目,工期顺延;无法按照原施工周期完工的,应重新合理确定施工周期。 此外,《意见》提出,对租赁房屋属于国有资产的中小企业,免收1至3个月租金;鼓励其它产权人为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租户减免或者缓收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国有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项目工程款。 《意见》还要求,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为保障我市城乡有序建设提高项目审批效率,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全面推行“不见面”审批,实行备案制项目应“即报即批”。通过“告知承诺制”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式,加快手续办理。住建部门应加强复工指导,主动上门服务,支持企业尽快复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