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某是合肥某连锁酒店工作人员,被告王某于2020年3月26日入住该酒店,房费138元,王某于入住时通过其支付宝预授权方式支付给该酒店300元(含162元定金)。3月27日,王某办理退房时因POS机信号原因未能及时完成结算,故工作人员汪某以现金方式将定金162元退给王某。 王某离开后,酒店工作人员汪某发现王某支付宝预授权的300元未到账,且王某拒接电线元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其300元。 在当下生活中,预授权业务主要应用于宾馆、酒店或者租赁公司,是一种消费与结算不在同一时间完成,特约单位通过POS机预先向发卡机构索要授权的行为。通俗来说就是先冻结银行卡内部分资金用作押金,后按实际消费金额结算的业务。本案中,在退房时因为王某的300元预授权没有完成结算(即该300元退回王某账户中),酒店工作人员汪某又以现金方式退给王某162元定金,最终结果是王某入住酒店未付一分钱并“赚”了162元。 案小事不小,肥西法院第三审判团队受理此案后,在向被告王某送达过程中,告知王某此案诉讼情况及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后王某主动联系汪某达成和解,并已将300元支付给了汪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