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您好,我于10月6日在昌平区丽春湖墅售楼处与北京中海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购房产,签署认购书,并交认购金与后续部分首付款共计九十多万元,且并未签署认购合同,开发商在这之后修改了样板间,改小了窗口。我认为开发商违约要求退房,但开发商仍然催我继续完成签约并交款,拒绝返还我的认购金与首付款,现已拖延近3个月。我并未要求赔偿,只希望开发商尽快返还我所交的全部款项,盼望领导帮助解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退费退款问题属于买卖双方民事合同纠纷,建议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的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进行行政处罚。“您还可以通过北京昌平APP问政版块反映相关问题,办理回复更加便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