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己就是房产律师,我接触了不少的房产纠纷案件,也和不少的开发商交过手,对过庭,谈过判,万科、碧桂园、融创等。 但,你要问,“刘律师,打了这么多房产官司,你认为哪家房地产企业对业主更好些”。 知道恒大某项目,是因为我之前代理的一起案件,因为和开发商打了官司,知道这个项目,最后,了解到恒大这个项所在地块的未来规划,还是不错,主要是环境老人相中了。 因为,之前在其他地方看房知道一个中介销售,并不是很熟,看房期间,正好给我打了电话,问我一些其他房产纠纷的事情,无意之间,得知我在看房知道我来这个项目,便激动的告诉我她同事在那边,可以作为朋友免费提供一些帮助。 看了沙盘、楼书、宣传彩页、销售展板、样板间,当然更看了这个项目的五证,但是,在现场,最壮观且醒目的就是几个大字“无理由退房”“恒大500强”。 这口号,说实话,连我一个专门打房产纠纷案件的律师都无不动容,打心底里觉着, 即使,这个房子我不买了,恒大也可以无理由退房,恒大不会不给退的,我也可以拿回我的购房款。 “好吧,但是退房周期得到6至9个月才可以,并且,因为你是有中介介绍过来的,还需要扣除总房款一个点。” 后续,在网上搜索,有买受人向恒大提出退房,还有要扣除违约金才可以退房的。 “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的宣传应当真实合法,且需要具体明确,更为重要的是,广告宣传不能采用虚假且引人误解的的内容欺骗或诱导买受人。 我办理了那么多的退房案件,太熟悉开发商的套路,交钱交的痛快,退房退的太寒心,也更能体会到当事人无法退房索回购房款的焦虑和无奈。 作为专业的房产律师,我不维权,天理难容啊,再提退房,不给倒水给倒果汁了,经理也叫哥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