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久以来,酒店行业都存在要求“12点前退房”的惯例,对消费者而言,其购买的理当是酒店某客房的全天(24小时)服务,既然如此,在24小时服务范围内,是否退房、何时退房,消费者应当由选择的自由。但显然,在“12点前退房”的强制要求下,消费者的选择自由被剥夺了,那么,这种“剥夺”是否合法,有法律依据吗? “12点退房”的做法有其历史渊源。2002年5月1日颁行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其第10条规定: “饭店客房收费以‘间/夜’为计算单位(钟点房除外)。按客人住一‘间/夜’,计收一天房费;次日12时以后、18时以前办理退房手续者,饭店可以加收半天房费;次日18时以后退房者,饭店可以加收一天房费。” 显然,依该第10条规定,12点以后退房的,酒店可加收半天-1天的房费,但这种费用的加收未必为顾客所熟知,强制收费也可能导致纠纷的产生,所以该规定第10条在2009年已被修改,现规定为: “饭店应在前厅显著位置明示客房价格和住宿时间结算方法,或者确认已将上述信息用适当方式告知客人。” 自此,提前告知、明示顾客“12点前退房”的规定则成为行业惯常做法。虽然从规范层级而言,《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仅仅为行业规范,不属于法律的范畴,所以严格来说,不能认为“12点前退房”的做法存在“法律依据”。不过,作为一种行业规范,该规范的存在对饭店行业的威慑力不亚于法律,且“12点前退房”的做法也在过去多年内被普遍遵守,事实上发挥着统一行业行为规范的“软法”之作用,或称之为一种“商业习惯”,原则上应当予以尊重。 不可否认,“12点前退房”规则当然对消费者的选择自由存在限制,但若法律上不存在禁止性规定,有必要追问的是,这种“剥夺”、“限制”是否合理? 从一般生活规律上说,顾客入住酒店高峰期往往是每日中午过后,要求“12点前退房”,事实上是为保证客房资源的供给而作的安排,如果顾客在中午过后未退房,则所占用的客房资源将难以进行二次安排,甚至将错过潜在的交易机会,对酒店而言亦是一种损失。而对酒店而言,顾客退房后仍需预留一定时间段,以备酒店进行清洁、打扫,否则客房也无法再度进行安排。 这种限制是基于酒店交易习惯、商业利益所作出的限制,是酒店对商业模式之选择,只要酒店对当事人履行了公示、告知义务,顾客亦有“用脚投票”的权利,此种限制虽存在,但也非不可接受,因此“12点前退房”规则并非单纯的“霸王条款”,应当予以尊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