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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在为房产继承纠纷烦恼?民法典这8项调整为你解忧

来源:未知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7-14
摘要:一直以来,家中长辈去世后,家里子女关于遗产的分割一直是让人头疼的话题,无论是在古代还是现代,无论是平凡人家还是世族豪门,都为此所困。生老病死乃自然规律,无论是父母将房产留给子女,还是其他人继承老人房产,如何将房产合理、合法地传给子女或有继

  一直以来,家中长辈去世后,家里子女关于遗产的分割一直是让人头疼的话题,无论是在古代还是现代,无论是平凡人家还是世族豪门,都为此所困。生老病死乃自然规律,无论是父母将房产留给子女,还是其他人继承老人房产,如何将房产合理、合法地传给子女或有继承权的人显得尤为重要。

  前阵子,民法典的问世则解决了我们在继承房产方面的诸多问题,新的法律更贴近生活,想大家之所想,该法典将从2021年元月1日开始实施,有关房产继承方面的变化主要包含以下8个方面。

  《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代位继承人的范围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扩大到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避免因出现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形导致遗产收归国有,加大了对私产的保护。

  随着社会的发展,手写遗嘱已不能满足新时代需要,电脑和手机的普及,让人们更习惯打印或者录视频。所以,民法典新增了打印和录音录像两种遗嘱形式,但需要具备相应要件,前者需要两个或以上见证人、每页要签名和日期,后者需要在声音和图像中记录两个或以上见证人的姓名、肖像和日期。

  《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即被继承人可以随时按照自己的意愿变更遗嘱而无需经过严格的公证程序。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遗嘱变更的自由也增加了遗嘱的不确定性,容易引发遗嘱相关的纠纷。

  《民法典》第1125条对继承权丧失的几种情形做出了修改,由原来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增加了“隐匿”二字。另外明确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继承人设立、变更或撤回遗嘱的,也属于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在实际生活中,子女不孝顺父母的情况并不少见,有子女对父母不好时,父母留的遗嘱或许是少分或者不分给该子女遗产,立遗嘱的目的可能是为“吓唬”一下子女,但俗话说,人无完人,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当子女的诚心打动了父母,父母还能修改遗嘱吗?《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即使继承人出现了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但是悔改的,通过被继承人的宽恕使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尊重被继承人的意志,保障其对自身财产分配的权利,同时也是对亲情的维护,给予继承人改过的机会。

  《民法典》第1145条至第1149条规定,明确规定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避免争议;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可担任遗产管理人;详细规定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权利,确保遗产得到妥善处理,有效维护继承人、债权人的利益。建议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明确遗嘱管理人,可以是某个继承人、也可以是几个继承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生前的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遗嘱管理人可以收取报酬。

  《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只要是自然人的合法财产都可以被继承,包括虚拟财产。

  《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的扶养人扩大到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也就是说老年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扶养人,更加有利于保护老年人利益。

  显然,这次的民法典在遗产继承这一方面的改革,切切实实以人为本,站在老百姓现实生活的角度,更全面的为民分忧了。民法典对于中国法律史、人民的生活都有着重要的推进作用,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生老病死、衣食住行、消费借贷、生产生活……想必都能从中找到答案。

责任编辑: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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