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已经成为孤寡老人晚年选择养老方式当中常见的情况,当扶养人尽到扶养义务,取得相应财产按照遗嘱办理时,却出现“小插曲”也是常有之事。这不,家住黄岛区的张某就遇到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卖房人不予配合引起的一起纠纷,那张某该怎么办呢?接下来跟随小编一起看看吧! 张某的大伯未婚,无儿无女,一直和张某一家共同生活,由于张某的兄妹都已长大成人,一家六口居住在三间房屋明显不够,正巧当时张某的大伯符合在本村新建或购买房屋资格,为缓解张某一家的居住生活困难,2005年5月,张某的大伯从本村于某处购买了三间房屋居住。随着张某的大伯年龄增长,张某承担起照顾其大伯的日常生活起居。2014年3月,张某大伯与张某在律师见证下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张某负担其大伯的生养死葬,并有权继承其大伯的全部财产,包括该房屋。2014年11月,张某的大伯去世,张某履行了扶养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当张某在准备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时,于某夫妇拒不配合,认为张某对该房屋不享有权利。张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将于某夫妇诉至法院。 于某妻子认为涉案房屋是她和于某的共同财产,于某在没有和她商量的情况下,无权私自出售,而且涉案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一直在于某处,认为提交的买卖契约系单方制作,无双方当事人签名捺印,并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张某不认可该事实,双方同为一村居民,该房屋从购买到居住近十年时间,于某夫妇从未否认,且张某大伯符合本村房屋购买条件。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提交了立房契、房屋产权证明书、房屋印契、证人证言等证据,法庭结合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以及对相关证人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认为张某的大伯购买房屋的事实能够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证明于某已于2005年将涉案房屋卖与张某大伯的事实,张某大伯去世前即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张某提交的《遗赠扶养协议》及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可以证明张某与其大伯之间存在遗赠扶养关系,张某已履行了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故张某有权取得作为其大伯遗产的涉案房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判决将涉案房屋归张某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