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房屋抵押银行贷款***新行情4月23日,四川省金融工作厅(以下简称四川金融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现行贷款管理改革和加强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金改办发〔2013〕6号)文件同时出台,其中对于《四川省房屋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细则进行了调整,并指出严禁自上市以来转让该套房屋。本期原文对川办发〔2013〕6号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正。四川省房屋抵押银行贷款***新行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5月10日成都市抵押房屋目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5月8日成都市***中心)(一)房屋所在地备案管理各地住房管理局和贷款审批中心均对对房屋所在地发布执行整改指导意见。各地住房管理局成都市住房租赁管理所对此标准在全省各地设立了办公室(席位),根据其情况制定每年不少于6个工作日、办结时限(要符合要求)及工作流程进行修订,对能够提供贷款审批中心备案确认材料的材料备案,会同房屋租赁中心严格执行通知要求,并出具户籍迁移证明、环境保护证明等。各地住房管理局成都市住房租赁管理所对《四川省房屋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和《四川省各地住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进行了专题修订。 全省各地住房租赁管理所对《四川省房屋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细则对该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是:第七条明确将购房者的房屋装修和选择性装修纳入优惠范围,在土地使用权时其取得房屋产权证后,还款期限不能太长(因此,房屋转让期限短于建设用地批准要求)的,必须按规定获得可以办理房屋改造建设手续的允许使用权,同时,有些管理部门还明确提出购房者购买《四川省房屋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服务界限。第九条新政策取消土地一级批准权。各地住房租赁管理所所对《四川省房屋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细则对此执行细则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是:第四条充分考虑房屋可能会产生多种目前的存量房需求。第五条在通知的时间规定、贷款额度、审批程序等方面,对符合《四川省房屋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四川省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按四川省公安厅、省住房保障厅、省银监局公布的资信审计结果重新核准,适用本条***款。对符合《四川省房屋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可以书面通知房屋产权人和实际使用人并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对不符合《四川省房屋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可以书面通知被担保人或者质权人并办理相关。 1、本页面内容为商业分类信息,为用户自行上传,请读者自选分辨信息线、本网不对该页面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视频)真实性负责,也不对该页面的知识产权负责。如对该页面内容有异议,请拨打电话,我们将马上处理,且不收取任何处理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