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2月13日讯 2017年5月31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苏州太谷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黄新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告单位苏州太谷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新生,未经国家有关职能部门批准,伙同其他单位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判决苏州太谷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黄新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012年5月至2014年8月期间,被告单位苏州太谷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新生,为解决被告单位在建的太谷广场工程的资金困难,将在建工业用地性质的部分楼房分割成小间,与苏州惠百家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已判决)签订营销代理及分销总包合同,通过雇佣苏州惠百家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等散发广告、媒体宣传等手段,以合作投资建设的名义吸引共计152人签订协议、约定给付相应钱款后参与人可以获取建成后相应小间的使用权,并约定相关参与人委托租赁十年,付款后即按照8%递增至14%的年利率支付租金;被告单位从上述152名参与人处获取资金共计人民币65414475元,现尚有人民币58597523元未能归还。 截至到判决,太谷科技广场工程规划建成后建筑面积为39587.69平方米;已签订共建协议的面积共计13780平方米。现相关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消防、环保验收已通过,尚未规划和竣工验收。 近些年,不少房地产项目出现资金短缺现象,一些房产商打着“房屋销售”的幌子吸收资金,实际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本案的被告单位、被告人即以房产销售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本案中,被告人在房屋均未建好的情况下,私自对工业用房予以分割,进行商业销售,随后以租赁为名,向集资人支付租金且承诺随时退房,实质就是利用投资人期望获取高额利益的心态,将无法实现产权转移和实际也不转移使用权的房产,采用出售房产使用权、售后包租回租支付固定租金、到期可高于售价回购使用权为名,招徕社会公众向被告单位投入资金,提供与国家金融机构保本付息、固定回报、不担风险的揽储条件相同的待遇,吸收不特定社会公众的资金。其行为完全符合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而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等方式,通过向社会公开宣传,向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的,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的规定。 本案中,被告人以房产销售为名义,销售房屋使用权在前,提供租金在后,对集资参与人来说,有实体的房屋可见,具有双重保障。和普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相比,作案手法较为高明,迷惑性极强,故而在相当短的时间内,被告单位、被告人即吸收资金数额6000余万元,参与人共计152人。 近年来,房地产项目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有些人或打擦边球或公然违法,以销售使用权、先行销售等各种手段吸收资金,房产类非法集资案件呈现高发态势。近年来,类似非吸案件已经出现数起。如涉案资金4.46亿元的安泰大酒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等。 本案的办理,解决了审查证据、厘清定性等难题,为今后此类案件的办理提供标杆,具有指导性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