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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连云港房产中介服务人员须凭“信息卡”实名服务

来源:未知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20-11-06
摘要:为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健全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业信用管理制度,近日,市房地产估价与经纪协会出台《连云港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卡申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将对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采取实名服务制度,实行全市统一样式、统一编号,一人一卡一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健全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业信用管理制度,近日,市房地产估价与经纪协会出台《连云港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卡申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将对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采取实名服务制度,实行全市统一样式、统一编号,一人一卡一码管理。

  据介绍,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卡的申领对象为在服务平台按照相关规定录入相关信息,并符合信息卡制作要求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包括持有房地产经纪人证书、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业培训证,以及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从业人员。“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平台及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和维护,市房地产估价与经纪人协会负责信息卡的制作和发放工作,并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对信息卡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市住建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

  按照规定,已在服务平台入网登记、并通过审核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及时梳理核实从业人员信息录入情况,对尚未录入信息的从业人员进行申报;对已离职的从业人员进行注销;对信息有变动的,以及信息不全、不符合录入要求的从业人员进行更新。尚未入网登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登录服务平台进行入网登记申请,并按要求录入从业人员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分,录入信用档案,并在服务平台公示:未在规定期限实现“一人一卡一码”管理的;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信息卡影印件的;在网络平台发布房源时,未公示发布人信息卡从业编号及二维码的;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等相关规定的;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分,录入信用档案,并在服务平台公示:在从事经纪服务时,没有按照规定佩戴信息卡,未进行实名服务,未向服务对象明示信息卡的;伪造、涂改、冒用、出借或借用信息卡的;在从事经纪服务时,不配合监管部门和服务对象验卡扫码核实其身份信息的;从事经纪服务时,信息卡扫码显示为“该人员无入职信息”的;在网络平台发布房源信息时,发布人信息中未附带、公示信息卡从业编号及二维码的;违反经纪行业自律公约等相关规定的;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市住建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督促其从业人员佩戴信息卡上岗,有关协会将不定期对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实名服务、佩戴信息卡上岗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抽查,纳入长效管理,并按照房地产经纪服务信用评价的相关规定,对检查结果予以记录和公示,作为信用评价重要指标之一。

责任编辑: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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