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中,相信有很多被征收人都遇到过手中的土地证、房产证无效的情况,在此我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的是,这其实是征收方在征地拆迁中的新套路。想知道其原因吗?接下来我就通过一则案例为大家进行解读。 刘某所在的村子在征地拆迁工作开始之前,就挨家挨户地下发拆迁告知书,大致意思是此次征地拆迁的目的是因为修路,修路是国家认定的公益项目,所以请大家都配合好征收方的工作人员实施征地拆迁工作。就在村委会下发拆迁告知书后没几天,征收方就下发了《拟征收公告》,《拟征收公告》中认定被征收人按照现有户口来分配安置房,不看原有房屋面积的大小,每人可享受35平方米的安置房。刘某在看到补偿内容后,从刚了解到拆迁的笑容转变为满脸忧愁,因为刘某的房屋在刚建成时是人口众多,为了满足当时的居住需要,盖了三层楼房,大约350平方米,但后来刘某的子女相继在城市里定居,户口也随之迁走了,目前,该房屋的户口就仅剩老两口了。由于刘某对补偿内容实在是不满意,所以就到征收方的办公室与其工作人员进行理论,但是征收方的工作人员称,一切以《拟征收公告》为准,土地证、房产证全部作废。那么仅凭征收方工作人员的一句话,土地证与房产证就真的无效了吗?其实不是的,请您接着往下看。 2005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机关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的行为是否属于确认行政行为问题的答复》,该《答复》称“有关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初始登记,属于行政许可性质,不应包括在行政确认范畴之内。据此,行政机关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的行为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而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结合到本案来看的话,刘某在获得宅基地确权证书时,就对该宅基地拥有了合法的使用权,是受法律所保护的。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刘某对拆迁补偿内容不满意,征收方应当结合被征收人的诉求重新制订补偿内容,或者被征收人可自行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应得的权益。 好了,今天的文章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您对该问题还有相应疑问的话,可以将问题私信给我或者将问题评论在文章下方评论区中,我会一一为大家进行解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