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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推出多项新政商品房价格备案扩容

来源:未知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21-03-17
摘要:从2010年4月起,市区实施商品房价格备案制度,有效地遏制了房价的过快上涨,保证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为完成2011年市区新建住房价格涨幅控制在当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之内的政府调控目标,加强商品房价格宏观调控,规范市场价格行为

  从2010年4月起,市区实施商品房价格备案制度,有效地遏制了房价的过快上涨,保证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为完成2011年市区新建住房价格涨幅控制在当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之内的政府调控目标,加强商品房价格宏观调控,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我市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昨天,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了市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实施办法、市区商品住房备案价格评估实施意见。

  以往,在商品销售中出现捆绑销售、阴阳合同、附加合同,一期房源中连续涨价等不正常现象,搞得购房者人心惶惶。我市针对这些问题,在新制订的市区商品房价格监管实施办法中提高应对之策。

  办法规定,市区除经济适用房、中低价位商品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和非住宅商品房外,凡新建普通商品房、全(精)装修商品住房和各类公寓房、别墅以及阁楼、自行车库、机动车库(位)等,均实行价格备案制度。

  以前,仅对商品房进行价格备案,而自行车库、机动车库(位)等不备案,有些开发商就抬高车库、车位的价格,进行捆绑销售,从而提高房屋的售价。

  办法实施后,房产开发商需根据备案价格,按照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楼层系数、环境差价、朝向差价,制定每套商品房的实际销售价格,实行“一套一标”、“一价清”,连同车库(位)销售价格,在售楼处的醒目位置一次性对外公示,还要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一价清”是指在商品住房销售中,与购房者最终结算时实行一个价格,即公示价、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价、最终结算价相同。房地产商不得以高于公示的销售价格销售商品房,不得在房价之外以捐资费、赞助费、协调费以及虚假合同等任何名义或方式收取任何费用。违者将受到查处,多收款作为违法所得限期全部退还给购房者,并处违法所得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

  房产开发商拒不提供价格监督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从重处罚。

  房产开发商不执行价格备案制度,涉嫌价格违法的,将面临限制参与市区新地块竞买资格,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处罚。

  针对一期房产多次涨价、捂盘惜售等问题,相关意见拟提出,根据土地开发使用周期,规定若干土地面积或多少建筑平方米实行一次备案(比如14公顷);一个小区最多备案不超过3次备案。这一措施,一方面可有效防止一期房产,后建房屋价格越来越高,或捂盘惜售,待价而沽;另一方面,可以促使开发商加快开发建设速度,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建设,否则时间拖得再长,房价也必须按备案价执行,不准涨价。具体意见,由市物价部门牵头联合市有关部门经过集体研究后择机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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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内容信息仅供参考,如涉及房屋买卖内容,请务必以政府批文或相关合同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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