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市人社局发布《关于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税务社保费征缴等信息系统暂停服务的通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的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公共就业等信息系统将于2019年12月27日18:00至2020年1月6日8:00进行系统省级集中部署,并升级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信息系统。在此期间,将暂停全市社保、医保、就业、人才、劳动关系、劳动监察、税务社保缴费等窗口服务和网上服务,暂停人社部门政务信息共享服务。 (一)社保业务:包括养老保险(含居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核定、补收退收、待遇审核、待遇发放、关系转移、资格认证、工龄审核、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权益记录打印,以及社保卡、企业(含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等业务。暂停全市社保经办机构窗口服务、“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网办大厅社保服务、12333电话查询社保服务等。 (二)医保业务:包括医疗保险(含居民医保)、生育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核定、补收退收、住院结算、长期护理、关系转移、权益记录打印、企业(含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缴费等业务。暂停全市医保经办机构窗口服务(含街道、社区,以及委托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缴费的交通银行、农商银行)、青岛医疗保障局网办大厅服务、异地医疗联网结算服务、政企直通车信息化服务、12333电话查询医保服务等。 (三)税务缴费业务: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缴费业务。暂停由税务部门负责的养老保险(含居民养老)、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含居民医保)和生育保险缴费业务。以下服务窗口和系统暂停社保费业务办理:青岛市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各行政审批大厅、驻社保大厅税务窗口、电子税务局及社会共治平台、手机税税通、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机。 (四)就业业务:包括就业、失业、创业、技能培训、求职招聘、家庭服务业、技工教育等业务。暂停全市公共就业经办机构(含街道、社区)窗口服务、“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网办大厅就业服务,“青岛就业网”、“青岛微就业”微信公众号。 暂停社保、就业、人才、劳动关系、劳动监察等面向政府各部门及社会机构的相关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其中,社保(养老、失业、工伤)信息资源共享,将按社保省级集中系统技术标准,另行通知相关部门对接。 全市社保、医保、就业、人才、劳动关系、劳动监察、税务社保缴费等业务的窗口服务和网上(含手机APP、微信公众号、自助服务一体机等)服务将恢复正常。其中社保、医保相关业务办理将发生变化: (一)主管部门变化:养老(含居民养老)、失业、工伤等保险业务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医疗(含居民医疗)、生育、长期护理等保险业务由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办理。 (二)办事机构变化:请参保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失业、工伤等保险业务;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生育等保险业务。 (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变化:灵活就业人员(个体自由职业者)请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向社保委托代扣代缴保险费机构(交通银行、农商银行)申报和缴纳养老保险费,向医保委托代扣代缴保险费机构(交通银行、农商银行)申报和缴纳医疗保险费。 (四)服务渠道变化:养老(含居民养老)、失业、工伤等保险业务,请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网站、APP、微信、社保经办机构窗口、12333电话等渠道,进行咨询和办理。医疗(含居民医疗)、生育、长期护理等保险业务,请通过医疗保障部门的网站、微信、医保经办机构窗口、12333电话等渠道,进行咨询和办理。 市人社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取消部分证明事项的公告”,取消了17项证明事项。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切实落实“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的要求,该局对申请人办理依申请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时,要求申请人提供的,需由第三方(申请人自身不具有的)开具的,证明具备相应能力或符合相应条件的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决定取消部分证明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