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人士认为,竞业限制应针对管理和掌握核心技术等人员,不应随意扩大到普通劳动者 “我只是名普通厨师,却要在入职饭店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11月24日,拿着辽宁大连甘井子区法院的胜诉判决书时,蒋亚军的脸上看不出喜悦。两年前,他和原用人单位大连某餐馆签了竞业限制协议。今年初离职时,他被餐馆告上法庭,并要求赔付10万元违约金。虽打赢了官司,他还是担心未来再摊上类似事情。 《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近年来,为限制跳槽,一些企业与普通劳动者签起了竞业限制协议。连日来,记者持续采访了18位被迫签下竞业限制协议(或含有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合同)的厨师、培训机构讲师、置业顾问、美容美发师,他们讲诉各自遭遇:不签不能入职;拿违约金“威胁”只给市场价一半的薪水;用少量的补偿换取劳动者两年“失业”等等。 “乙方(劳动者)承诺,其在甲方(用人单位)离职后2年内,不得在甲方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担任职务,不得在1年内自营与甲方相同或具有竞争性关系的产品或服务。如有违约,赔偿甲方10万元……”这份竞业保密协议,是在蒋亚军入职时签下的。 2017年3月,43岁的蒋亚军到大连市一家饭店担任厨师,月薪4000元。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老板拿出了一份竞业保密协议让他一同签署。 “在餐饮业干了25年,知道行有行规,跳槽不带走菜谱、不挖人。可两年内不让跳槽其他餐馆,相当于‘失业’。”当时,蒋亚军觉得这份协议是“霸王条款”,但是不签不能入职,只能硬着头皮同意。今年初,四川老乡的火锅店开业,请他过去当合伙人,他欣然答应。没想到辞职时,用人单位没打招呼就将他告上法庭。 用人单位代表争辩说:“蒋亚军自愿签了竞业限制协议,他知道店里的锅底配方、会做招牌菜,还知道部分进货渠道,我们的店距他去的那家店只有两个路口远,存在竞争关系,应当承担违约金。”蒋亚军则认为,他没有抄用菜品,不存在违约情况。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餐馆不能证明蒋亚军能接触到商业秘密,也没有举证他参与成立新餐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是多少,最终判企业败诉。 虽与蒋亚军遭遇相似,但陈雅兰没敢据理力争。她在沈阳某培训机构任职英语讲师6年,月薪4000元,从未涨过,只有业内市场价的一半。“违约金高达40万元,实在掏不起。而且违约相当于失业1年。” 记者采访签下竞业限制协议的18位普通劳动者,无一例外是在入职时被迫签下的,最高的违约金高出月薪100倍。他们既不是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也不是高级销售人员、财务人员等有机会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然而,他们却面临承担支付高额违约金的风险。 “用2.88万元买员工‘失业’2年,保住近百个客户资源,相当于近百万元的盈利,你说哪家企业不肯做。”沈阳市铁西区一家房产咨询企业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总经理王坤说,该公司与31名置业顾问都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王坤告诉记者,面对动辄上万元的违约金,员工不会轻易跳槽。就算离职,按照4000元的平均工资来算,最多给2.88万元补偿金就可以防止员工带走客户。即便闹上法庭,若判协议有效,员工支付违约金;判无效,企业也没什么损失。更何况,闹上法庭的少之又少。 企业为何如此“算计”?“劳动者说走就走,带走商业秘密说用就用,造成企业损失,实属无奈之举。”王坤告诉记者,有了竞业限制,尽管协议的法律依据不足,约定范围、地域、违约金额等内容漏洞百出,但该公司的置业顾问岗位流失率从50%下降到10%。 “大部分厨师跳槽几家餐馆、学会招牌菜就自己开餐馆,你只能‘干瞪眼’”“现在网课流行,一些培训讲师直接跳槽去录教学视频,有良心的改改课件,有的干脆直接拿去用”“不愿招学徒,几年后就在不远处开店抢生意、分流客户”……记者采访发现,餐饮、教育、美容美发等行业企业要求员工签竞业限制协议的尤其多,除了因为员工跳槽频繁,还因为这些行业企业对商业秘密保护明显不足,对于商业秘密的界定不清晰。由此,许多企业想出用竞业限制来防止劳动者跳槽、保护商业秘密的办法。 “厨师长是管理人员、主厨是技术人员,如果对他们有竞业限制要求,那做招牌菜的普通厨师算不算接触商业秘密的人?他要是带着手艺再开店,我咋办?”沈阳市皇姑区一家“祖传”卤味熏酱店店主刘禾出说,由于《劳动合同法》没有清晰界定适用于竞业限制的职业和岗位,致使部分企业将普通劳动者一并纳入签订竞业限制范畴。 “一些劳动者可能除了剪发、做饭别无所长。如果都签了竞业限制协议,两年内既不能在所在城市的店铺里打工,也不能自己创业开店,用什么维持生计?”辽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王磊认为,竞业限制应当针对管理、掌握核心技术和客户的相关人员,不应扩大到普通劳动者。“‘紧箍咒’不能说念就念,竞业限制协议不应滥用成保密协议。” “完善相关法律条款才能杜绝竞业限制滥用、错用。”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认为,尽快完善竞业限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哪些人员算是可以接触到商业秘密、哪些内容可以被界定为商业秘密、劳动者哪些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等内容都应有详细的司法解释。此外,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也有利于减少因竞业限制引发的劳动争议。 “劳动者也要讲诚信,不应恶意跳槽。”辽宁百联人才管理公司总经理郝红宾则认为,劳动者在职场中要信守承诺,跳槽后不应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来源:正义网 封面号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封面号平台的观点,与封面号立场无关,文责作者自负。如因文章内容、版权等问题,请联系封面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