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选中1个或多个下面的关键词,搜索相关资料。也可直接点“搜索资料”搜索整个问题。 近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成为高校毕业生维护自身就业权益的尚方宝剑。 《通知》全文有5600多字,推出了多项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新政,但其中“各城市应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一项得到媒体的普遍重视。 编辑们将之提炼成新闻《国务院:非直辖城市应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予以突出处理,成为6月2日的社会热点。这表明,即使户籍政策正在逐渐松动,但在城市“落户”仍是一件关系着青年人切身利益的大事,有着极高的社会关注度。 值得注意的是,这项内容是在《通知》的“保障就业权益”一条中得以表达的,这阐明了国务院的态度:“落户”是高校毕业生应该而且必须享有的权利,限制落户就是侵犯公民的就业权益。显然,这是中央政府为“维护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而做出的决策,各地应择此善者而从之。 根据《通知》的表述,对“高校毕业生”没有设置学历门槛,并对就业者和创业者一视同仁。这就是说,所有的毕业生在获得属于他们的户籍权利时,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毕业生和自主创业在街边卖臭豆腐的毕业生没有什么不同,专科学历和博士学位获得者也一律平等。 和两年前相比,这是一种进步。2009年1月,国务院在类似的《通知》中虽然也要求直辖市以外的城市取消对高校毕业生的落户限制,但却规定此项权利仅限“专科以上毕业生”,也没有惠及自主创业的那部分人。 这几年每年毕业的600多万名高校学生中,有大约一半来自高职高专类的学校,作为专科生,他们在就业过程中,要比“专科以上毕业生”遭遇更多的障碍。他们中的大多数人,进入各类中小型企业,从大学生变为“外来务工者”。 因为户籍的限制,他们普遍缺少归属感,并难以享受到应该属于他们的权利和福利,其中包括子女的教育权。 社会越公平,人们的幸福感就会越强。如果国务院的《通知》得到顺利贯彻,今年至少有300万的毕业生将受益于此。没有落户的限制,他们即使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心情也会舒展不少。 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另外,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发布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作为受教育者的大学生的有关权利作了明确规定。 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第十八规定:“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第 十九条规定:“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第二十二条规定:“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修学)由学校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学生申请修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修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修学。修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三十七条规定:“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等。 在校大学生,基本上已满十八岁,享有作为我国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其中人格权、民主权利、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比较容易受到侵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