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全媒体记者/黄叙浩 通讯员/粤仁宣)2月20日,广东省政府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也就是2.0版“促进就业九条”,为实现2020年全省城镇新增就业120万人以上、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在5.5%以内、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内的目标打好基础。 去年底,省政府出台“促进就业九条”,提出9条39项务实管用的政策举措。实施一年来,社保“两不变两降低”和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为企业减负565亿元,返还失业保险费、创业担保贷款等措施累计支出147.6亿元。 此次出台的2.0版“促进就业九条”明确,将2019年阶段性降低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同时,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0元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2.0版“促进就业九条”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政策的基础上,适当加大力度探索提出符合广东实际、体现广东担当的多项举措。在财政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可承受范围内,用足用好政策工具,发挥政策最大效用。 为应对此次疫情,2.0版“促进就业九条”打出“加、缓、返、补、帮”政策组合拳,有效应对风险挑战。通过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支持,对受影响企业发放稳岗补贴,对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发放吸纳就业补贴,允许创业担保贷款展期还款。加大企业用工保障帮扶力度,建立24小时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机制。允许就业创业补贴办理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通过采取这一系列举措切实帮助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值得关注的是,为助力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支持企业稳定岗位,2.0版“促进就业九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实施“一企一策”,不抽贷、断贷、压贷,给予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实施融资担保机构降费补助政策,对江门、惠州、肇庆和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2019年起新增的、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省财政按年度业务发生额的0.5%给予补助。 在提升重点群体就业能力方面,2.0版“促进就业九条”通过落实失业人员生活保障待遇、加大分级再就业服务力度、对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给予补贴等举措,帮助失业人员、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 2.0版“促进就业九条”将基层就业补贴、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扩大至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自2021届起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3000元。将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补贴标准提高至5000元。被认定为省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用人单位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将按每人5000元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至今年12月31日。 此外,通过加大基层服务项目招聘力度、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提升家政服务业吸纳就业能力、支持灵活就业与新业态就业等举措,为劳动者提供更丰富的就业选择。通过降低创业贷款门槛、加大返乡创业补贴支持力度,建设农村电商服务载体和扶持创业致富带头人等举措,带动创造更多就业岗位。 同时,通过实施“广东技工”“粤菜师傅”“南粤家政”工程、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等举措,鼓励劳动者适应产业发展和岗位需求。 2.0版“促进就业九条”对创业企业和创业者也派出“礼包”,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比如,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实施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最长3年的担保贷款,按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下调为20%,在职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10%。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免担保机制。返乡创业人员成功创办初创企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资助。 疫情防控期间,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因疫情影响经营受损,在疫情防控期间未能及时还贷的,借款人可在疫情解除后30天内恢复正常还款并继续享受贴息。 至于2.0版“促进就业九条”与原版本如何过渡衔接,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将通过“五个一批”,即保留一批实施效果较好的政策,包括实施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延续一批实施期限届满的阶段性政策;升级一批群众和服务对象希望力度更大的政策,比如将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标准由2000元提高至3000元;新出一批落实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部署的创新政策以及应对疫情的有力措施,比如开发1000个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替代一批实施效果一般或不适宜延续实施的政策,如失业困难职工岗位补贴、就业见习生活费补贴,实现与原政策的有效衔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