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和扶持大学生来德州就业创业,我市于2016年起实施大学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政策,吸引了一大批高素质大学生来我市。凡符合扶持条件的人员,在我市自主创办企业,或到企业就业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自缴纳养老保险之月起,对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重点高校本科生,由市财政分别给予每月3000元、2000元、1000元生活补贴,补贴时限最长为5年。目前已为 996人发放补贴2337.3万元,成效显著。近日,根据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对政策进一步解释说明。 择业期内(毕业不超过3年)到企业就业或毕业5年内自主创办企业的高校毕业生。 (所谓择业期,是指大学生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毕业日期以全日制最高学历证书或报到证登记日期中较晚的月份为准。) ◎在就业创业时间的界定方面,就业时间以首次在我市缴纳养老保险月份为准;补缴养老保险的,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补贴对象所在企业,须在我市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且正常经营、在我市依法纳税。 ◎大学生自主创办的企业,首次申报生活、房租补贴,需提供身份证、毕业证、报到证、营业执照、社保缴费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费发票等。 ◎补贴时限内,需按要求提供完税证明、购票记录等证明企业正常经营的有关材料。 ◎补贴时限自通过审核之月起,累计补贴时限最长不超过5年(60个月);其间,断档期计入补贴时限。 ◎补贴时限内,补贴对象离职到德州市内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就业的,可继续享受生活补贴,但需以新工作单位重新申请。 ◎补贴时限内,补贴对象离职攻读全日制学历学位,其间可申请暂停发放补贴,暂停期间不计入补贴时限。 ◎取得更高学历学位回德州工作后,可按最高学历学位重新申请,享受相应补贴,累计补贴时限最长不超过5年(60个月)。 ◎对补贴对象从企业离职的,用人单位应在补贴对象离职后1个月内向市人才综合服务中心报告。 ◎对创业失败或企业不能正常经营的,补贴对象应在1个月内向市人才综合服务中心报告。 ◎对弄虚作假冒领或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发现,给予严肃处理,追回已发资金;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