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青岛市人社局举行发布会,解读青岛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将青岛市涉及就业创业补贴类的10项政策全部汇总形成“一本通”,并进一步优化流程。除创业孵化补贴外,其他9项政策涉及的资金2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位。 10项就业创业补贴政策的出台,主要基于五个方面考虑:一是着力推进民营经济发展。通过实施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等政策,支持有创业能力、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创办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支持创办小微企业,壮大市场主体,推动大众创业。二是着力推进“双招双引”攻势。鼓励高校毕业生来青就业创业,对高校毕业生来青创业的,可享受各类创业扶持政策;对高校毕业生来青在小微企业就业的,可享受就业补贴。三是着力为企业松绑减负。通过实施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稳岗返还等政策,降低用人单位用工成本。四是着力提高劳动者技术技能水平。为解决就业结构性矛盾,鼓励企业职工学技术、学技能。对企业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定补贴。五是着力运用市场化手段推动就业创业。鼓励社会力量创办创业孵化基地,并将孵化成果、取得绩效等与奖补资金挂钩;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扶贫协作地区贫困劳动力来青就业。 一是实现全市通办、网上申请。申请人可通过青岛就业网或到青岛行政区域内任一街镇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请,凡是能够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获取的信息一律取消申领材料。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实现“零材料”申报,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技术技能提升补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就业补贴实现全程网办。 二是取消现场核实。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取消了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等原现场核实环节,缩短了审核时间。 三是建立承诺信用制度。各项就业创业政策均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对申请材料及相关信息真实性进行承诺,对不如实提供材料信息、虚报冒领资金等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与社会信用体系联动惩戒。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等人员,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各类创业实体,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的,可申领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人员,须为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创业者可通过青岛就业网、青岛人社APP申请或到青岛行政区域内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请。经审核审批后,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与此前政策相比,一次性创业补贴在受理审核环节,取消对创业实体一年内两次现场核实。同时,取消了一次性创业补贴扶持期限1年的要求,对领取补贴后终止创业的创业者,不再要求退回创业补贴,宽容创业失败。 法定劳动年龄内各类人员创办的小微企业,注册登记满1年,申领补贴时法定代表人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申领1.2万元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其中,除创业者本人外,至少1名职工在该企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补贴标准提高到2万元。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不需提供申领材料,通过青岛就业网申请可实现全程网办。也可到青岛行政区域内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请。经审核审批后,将补贴资金发放至小微企业银行基本账户。 与此前政策相比,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降低了社会保险缴费门槛,由原规定的须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12个月,调整为申领补贴时法定代表人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即可。 符合一次性创业补贴及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申领条件人员创办的创业实体(不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申领补贴时招用人员劳动合同正常履行、社会保险正常缴纳的,按每个岗位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符合条件的创业实体可通过青岛就业网申请或到青岛行政区域内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请。经审核审批后,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 与此前政策相比,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降低了招用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时限的门槛。原政策规定创业实体招用人员须缴纳社会保险满4个月,新政策规定申领补贴时招用人员劳动合同正常履行、社会保险正常缴纳的,即可申领补贴。 青岛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不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招用经本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以及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申领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上年度山东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缴费比例,给予其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五项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用人单位通过青岛就业网申请,经审核审批后,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用人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与此前政策相比,对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在养老、医疗、失业三项保险基础上,将生育、工伤两项保险纳入补贴范围。同时,根据山东省社会保险降费方案,将补贴基数调整为上年度山东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 经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1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灵活性就业并按规定进行灵活就业登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按照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 与此前政策相比,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主要对申领程序进行了优化,由原户籍地或常住地申领变为“全市通办”,申请人可通过青岛就业网、青岛人社APP网上申请或到青岛行政区域内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请,经审核审批后,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第六项: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标准提高,困难企业可享50%社会保险总额返还 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的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青岛市或山东省城镇登记失业率的,2019年1月1日起,按照上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简称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提高到上年度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青岛就业网全程网上申请,上传相关材料后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可享受的补贴(返还)金额等进行审核审批,将稳岗返还资金发放至企业银行基本账户。 与此前政策相比,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比例,由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提高到50%,困难企业进一步提高到其上年度6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 在青岛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的法定劳动年龄内企业在职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证书应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或职业技能等级目录内),可自证书批准日期12个月内可申请最高2000元的技术技能提升补贴。其中,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补贴标准按照高级(三级)、中级(四级)、初级(五级)分别为2000元、1500元、1000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不分级别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分两个级别的补贴标准按级别高低分别为2000元、1500元。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通过青岛就业网网上申请,系统审核通过的,由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系统无法核实的,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市人事考试中心对证书进行审验,审验无误的予以发放补贴。经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市人事考试中心审验仍无法核实的,申请人可持证书原件拍照并上传青岛就业网,由申请人参保地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确认,按规定发放补贴。 与此前政策相比,该项补贴主要在两方面实现突破:一是降低补贴申领门槛。由原规定的企业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以上放宽至12个月以上。二是扩大补贴覆盖范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58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纳入了补贴范围。 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享受奖补政策期满后,根据创业孵化效果再给予最长3年的创业孵化补贴,每个基地(园区)每年不超过150万元。创业孵化补贴包括基础奖补和绩效奖补,基础奖补80万元,基地(园区)经评估后达到市级认定标准的给予奖补;绩效奖补最高不超过70万元,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孵化年度内新入驻企业户数、孵化成功户数、吸纳就业总人数、培育上市户数等孵化绩效,按一定标准核定。 创业孵化补贴可通过青岛就业网申请,或到市就业服务中心现场申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采取信息化比对、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复审评估后,按照评估确定的补贴金额拨付到创业孵化基地(园区)银行基本账户。 第九项:首次实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促进贫困劳动力尽快就业 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2019年及以后介绍扶贫协作地区(甘肃陇南、贵州安顺、河北邢台、山东菏泽)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到青岛用人单位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3个月及以上的,可按每介绍1人1000元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青岛就业网申请,经审核审批后,将补贴资金发放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银行基本账户。 2018年及以后毕业,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小微企业就业的派遣期内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按照每人每月400元标准,给予最长36个月的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就业补贴。申请人已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或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的,不再享受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就业补贴。申请人不含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登录青岛人才网,进入“青岛人社?学历汇”毕业生学历信息采集平台系统进行学历确认后,提交补贴申请,经审核审批后,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4月25日。《通知》全文已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青岛就业网通知公告栏公布,具体问题可拨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热线咨询。 (一)登记失业人员。指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含灵活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以及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并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失业登记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 (二)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5年内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年度在校生、休学创业普通高校大学生,含服务基层项目大学生、留学回国及台港澳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技工院校毕业生。指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毕业5年内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以及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毕业年度在校生。 (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指本市户籍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及扶贫协作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五)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指派遣期内本市户籍城镇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持有《残疾人证》的高校毕业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高校毕业生。 (六)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认定通过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市场监管局推送的小微企业名录查询,对名录内查询不到的,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名录库查验比对,对查询结果存在的企业,由经办机构截屏留痕并纳入小微企业名录。小微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 (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指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且持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颁发、处于有效期内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机构。 (八)劳务派遣机构。指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且持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颁发、处于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机构。 (九)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