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区2019年度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工作将于9月1日正式启动。 具体安排如下: 1.注册在本区,且在2019年度内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请携带相关材料至上述申报地点办理2019年度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业务。 2.自2020年征收2019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起三年内,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无需申报。但2019年度内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小微企业还需携带相关材料至上述申报地点办理2019年度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业务。 特殊业务包括:规定时限内的超时申报业务;补缴业务;不缴业务;注销业务;免缴、核销业务;集中申报期外超比例奖励业务等。 1.根据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税务部门依据残联审核的残疾人就业情况,负责残保金征收”规定,本市残保金征收主体为市税务部门。各单位应与税务专管员对接自核自缴残保金,无需把残保金打入社保子账户代扣了。 2.对于超过规定时限(征收年份当年的12月31日前)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政策依据: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20〕9号) 2、如申报的职工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如申报的残疾职工非本市户籍,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如安置法定就业年龄内,毕业未满5年的全日制普通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还需提供: 学生信息网()出具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或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出具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学历鉴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安置全日制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残疾人毕业生的,需提供毕业学校出具的《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经办人签字及单位加盖公章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承诺书》(附件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