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促进有组织的灵活就业的发展,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居民就业的若干意见》(厦府[2002]154号)文件,现就推进我市居民灵活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就业是广大劳动者最根本的保障。推行多种形式灵活就业是扩大就业的重要措施。当前在总体就业压力严重、结构性矛盾尖锐、一般用工单位提供的就业岗位不足的情况下,促进灵活就业的发展是解决就业问题的重要途径。它不仅可缓解就业压力、扩大就业渠道,满足不同劳动者群体的就业需求,还能增加劳动力市场弹性,有利于企业科学经营,支持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各级政府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把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来考虑,将推行灵活就业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积极实践、大胆探索,在体制上创新,在政策上配套,努力推进灵活就业的发展,使之成为今后就业的重要形式。 灵活就业主要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完全等同于在用工单位正规就业、不完全受传统限制的就业方式的总称。根据其不同特点,可概括为以下三种主要形式和领域: (一)社区劳动组织就业。指居民个人或组织起来,通过参与社区的各种便民利民服务及为用工单位提供各种突击性、临时性劳务等,获得一定收入和社会保障,但难以建立或暂无条件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灵活就业形式。社区劳动组织就业主要包括下岗失业人员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自主型劳动组织就业和由政府财政拨款、失业保险基金及社会捐助等多种渠道资助的公益性劳动组织就业,主要分布在社区便民利民行业、社区保洁保绿保养保安保序行业、自行组织劳务派遣(劳动组织)行业。 (二)用工单位的灵活性就业。指被用工单位聘用或由劳务派遣组织(经济组织)派遣到其他用工单位以完成某一项工作任务为期限所从事的阶段性或短期工作,或者按小时确立劳动关系且其每日、每周、每月的工作时间分别在国家规定的日、周、月标准工作时间的50%以内的以小时工形式出现的一种灵活就业形式。 (三)自主就业。指劳动者个人自选项目,独立解决工作场地、生产工具等生产经营方面的问题,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由此获得经济来源维持生计。自主就业包括家庭手工业以及自由职业者等。 1、社区劳动组织就业中的劳动者与劳动组织建立劳务关系,有条件的也可建立劳动关系。 2、用工单位的灵活性就业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应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五项必备条款。 以全日制工作形式出现的灵活性就业劳动者应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小时为单位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小时工劳动者可以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应将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记录在案。由劳务派遣组织(经济组织)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灵活性工作的劳动者应与劳务派遣组织订立劳动合同。 社区劳动组织劳动者与该组织订立劳动合同的,可参照相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登记、申报、缴费手续。社区劳动组织就业人员中符合《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若干意见》(厦委发[2002]18号)文件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再就业重点援助对象,可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并凭该证按规定由所在社区劳动组织向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 用工单位招收灵活性就业劳动者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可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可将应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直接发给本人,由其本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用工单位未与招用的小时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发放的劳动报酬应包含依法缴纳的养老、医疗保险费,由小时工本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鼓励自主就业劳动者按相关规定参加养老、医疗保险,个人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个人缴费者做好缴费记录,维护其社会保险权益。 2、用工单位的灵活性就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报酬由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3、小时工的劳动报酬具体标准由用工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当年度小时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属于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劳动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纳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处理范畴。属于劳务关系的灵活就业争议,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2、用工单位直接发给其使用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灵活性就业劳动者劳动报酬时,应明确列出其中所包括的社会保险费的项目和标准,并负责做好支付记录,支付记录应由劳动者本人签名确认。用工单位未按规定做好支付记录,又不能充分证明已支付给劳动者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发生纠纷时,视为未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的,按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法予以处罚。 3、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将督促检查灵活就业工作各项政策、维护灵活性就业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职责纳入日常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全市就业培训网络指定的办学单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为本市居民提供灵活就业服务,所需各项费用按规定在失业保险金或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参加社区劳动组织就业的,可按规定申领再就业补贴。 符合国家企业登记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社区劳动组织就业,自主就业组织和个人从事经营活动都应该办理营业执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需要办照的除外。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就业的组织和个人符合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政府规定优惠政策并予以减免相关费用。社区劳动组织和自主就业劳动者在3年内免缴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3年后经营确有困难的,可申请酌情再减免。 在法律法规允许和确保城市环境秩序的前提下,新增加的社区服务场所和便民服务设施,优先提供社区劳动组织或自主就业劳动者使用。有条件的社区可向城管部门申请专辟场地,供社区劳动组织或自主就业劳动者无偿使用,经营场地经区、街有关行政部门认可后予以减免相关费用。 灵活就业中涉及税费减免、行政收费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参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居民就业的若干意见》(厦府〔2002〕154号)、《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若干意见》(厦委发〔2002〕18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社区劳动组织或自主就业劳动者在社区内开办的便民餐饮、食杂店、学生寄膳等社区服务网点,只要符合《食品卫生法》,优先发给《卫生许可证》。 (一)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督促灵活就业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将信息网络延伸到街道、社区,依托社区推动灵活就业的发展。 (二)区、街道、社区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相应服务载体,对辖区内社区劳动组织和自主就业劳动者提供开业咨询、代理记帐、协调纠纷、代交社会保险等服务。 (三)市、区就业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联合相关部门招募专家志愿者,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开业指导咨询,免费对本市居民自主创业提供指导和帮助,促进他们顺利开业和成功创业。 (四)社区劳动组织由区就业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认定,报市就业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发给《厦门市社区劳动组织证书》,凭证享受社区劳动组织的优惠扶持政策。具体申办条件和认定程序由市就业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