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帮助家庭服务机构用好用足本市出台的一系列减负、稳岗及扩大就业优惠政策,市人社局对涉及家庭服务企业相关政策进行了整理,编制了家庭服务政策问答“贴心通”,相关服务机构可以据此解决自己遇到的问题。 答:凡是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含个体工商户)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其员工制和非员工制从业人员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符合条件的均可申请。 答: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进入网上办事大厅“三口合一”、“招用参保”模块;也可登录青岛就业网(),进入“我要办事”、“单位业务”、“招用参保”模块办理。 答:登录青岛就业网(),进入“我要办事”、“个人业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模块;也可通过“青岛人社”手机 APP,选择“掌上就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模块办理。 答:家庭服务机构登录青岛就业网(),进入“我要办事”、“单位业务”、“家庭服务业”、“家庭服务业机构登记”或“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登记”模块办理。 答:在青岛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含个体工商户)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家庭服务机构招用经本市认定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以及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领取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条件按照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政策要求执行。 6.享受家庭服务机构吸纳就业困难群体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标准和期限? 答:补贴和期限按照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标准执行。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200 元;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用人单位实际发放工资基数的规定比例据实补贴,补贴期限为 3 年,其中,对于对初次申领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 5 年内(含 5 年)的可延长至退休。(疫情期有所变化,见第 8 条、第 9 条) 7.疫情防控期间,如何申报家庭服务机构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答:家庭服务机构登录青岛就业网(),进入“我要办事”、“单位业务”、“家庭服务业”、“家庭服务业机构吸纳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及岗位补贴”模块提出补贴申请,由家庭服务机构注册地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拨付。 8.在疫情期间,对于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的家庭机构,还能享受家庭服务业“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吗? 答:根据《关于印发应对疫情稳就业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青人社发〔2020〕6 号)文,对于 2020 年 2 月到 6 月期间已按照国家、省规定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的中小 微企业,以及 2020 年 2 月到 4 月期间减半征收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的大型企业等单位,申报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并符合条件的,各区(市)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以上年度山东省全口径城镇职工社平工资的 60%为基数,按照其实际缴费的险种和比例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仍为每人每月 200 元。补贴月份计入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按照国家、省规定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期间,不再对以上三项社会保险给予补贴,免征期计入补贴期。 答:有,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其正在享受的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2020 年2 月 4 日及以后期满的,可阶段性延长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其中,社会保险补贴以上年度山东省全口径城镇职工社平工资的 60%为基数,按照企业实际缴费的险种和比例给予补贴;岗位补贴仍为每人每月 200 元。延长期限期间的补贴自动延期,无需企业重新申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大数据比对、“政策找企”的方式,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注册地推送至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原经办流程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相应的银行账户。 答:从业人员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350 元,补贴期限最长累计不超过 3 年。 答:家庭服务机构登录青岛就业网()进入“我要办事”、“单位业务”、“家庭服务业”、“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提出补贴申请,由家庭服务机构注册地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拨付。 12.家庭服务机构吸纳就业困难群体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与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岗位补贴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家庭服务机构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与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岗位补贴不能同时享受;补贴期限自机构第一次申报时计算,对同一劳动者被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招用的,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答:家庭服务机构员工制从业人员年度内月平均达到 30 人(含 30 人)以上,每满 12 个月,可申请一个年度的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补贴。员工制在岗职工需符合男 60 周岁以 下、女 55 周岁以下,与机构签订 1 年以上(含 1 年)期限劳动合同,并由机构为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 答:按照每人每年 1000 元的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 5 个年度的稳定就业岗位奖励。对此前享受稳定就业岗位奖励 3 年期满且符合上述条件的,还可以继续申领补贴至 5 年。对于新登记 的家庭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登记后可申领上一年度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补贴。 答:家庭服务机构登录青岛就业网(),进入“我要办事”、单位业务”、“家庭服务业”、“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提出补贴申请,由家庭服务机构注册地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拨付。 答:机构与从业人员(男 60 周岁以下、女 60 周岁以下,不包括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在“青岛就业网”为从业人员登记后,为其购买商业综合保险。在保险存续期内从业人员发生流动的,保险继续有效,商业综合保险补贴申领主体为首家为被投保人购买保险的家庭服务机构。 答:投保基准价为每人每年 120 元,按照每人每年 100 元标准给予补助。 ⑵保障范围:是指家庭服务从业人员 24 小时人身意外伤亡保障及工作期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疏忽以及非主观故意行为,造成服务对象及第三者(包括雇主家庭成员和以外人员)人身 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依据保险理赔条款定责赔付。其中,属于员工制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先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之外的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理赔条款约定赔付。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养老机构老年人意外伤害责任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答: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办理登记后,到定点商业保险机构为从业人员统一购买商业综合保险。 答:家庭服务机构补贴申领实行“免申请”,由机构注册地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承接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购买商业保险信息进行审核、拨付。 21.疫情期间,因家庭服务机构防控疫情延迟复工,造成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未及时上岗或未进行网上打卡的,还能领到补贴吗? 答:可以。为全面做好疫期防控期间稳就业工作,根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家庭服务业机构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因机构防控疫情延迟复工、或居家隔离或进行医学观察等原因,造成从业人员未及时上岗或未进行网上打卡的,凡机构按规定为其支付劳动报酬的,可按规定继续享受本市家庭服务业有关扶持政策。 答:各类企业在 2020 年 2 月 10 日至 3 月 10 日期间复工新吸纳就业、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免征期间,办理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 并由单位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的,每新吸纳 1 人,按每人 1000 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新吸纳就业人员,须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半年内在补贴申报企业无办理就业 答:(1)企业招用扶贫协作地区(包括甘肃省陇南市、贵州省安顺市、河北省邢台市、山东省菏泽市)贫困劳动力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的,按实际每年报销 2 次往返交通费;扶贫协作地区贫因劳动力到本市行政区域内与用人单位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按实际在岗期限给予本人每人每月 800 元就业补贴。 区贫困劳动力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每人每月 200 元的岗位补贴。本市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每年按照新增岗位总量不少于10%的比例,定向招收扶贫协作地区高校毕业生。 (3)租房补贴。扶贫协作地区贫困劳动力来青就业,所在用人单位未安排住宿需自行租房的,按照实际在岗月份给予本人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500 元。 (4)扶持自主创业。扶贫协作地区贫困劳动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与本户户籍劳动者同等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 (5)技能培训帮扶。支持培训机构为来青务工的扶贫协作地区贫困劳动力提供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按照本市现行补贴标准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和技 能鉴定补贴。应根据扶贫协作地区贫困劳动力的培训时间,按照每人每天 100 元的标准给予伙食费、住宿费和交通费补助,每年度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 30 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