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简称就业协议书,下同)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是目前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表示对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的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毕业生就业部门同意和鉴证,是学校编制、上报毕业生就业方案和派遣毕业生的依据。下面就协议书的管理作如下说明: 2014年国家任务计划招收的毕业生(定向委培生、国防生、民族班学生、内高班学生、在职研究生、少数民族骨干培养学生、留学生、港澳台学生除外)。 就业协议书由校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统一编录号码,并实行一一对应。协议书每位毕业生仅有一份,不得相互交换,学生领取协议书后必须妥善保管及时与用人单位签约。 a、符合发放要求的毕业生须凭单位的接收函(证明),到学院领取;接收函复印件需留在学院存档。 学生领取就业协议书后,应及时与用人单位签约。学生与用人单位协商签约事宜,协议书的各项内容应填写完整,由学生签字、用人单位签章后,协议书即生效。 毕业生登陆校就业信息网“网上签约系统”,录入已经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相关内容,学院签字确认,并加盖鉴证登记章,同时在网上确认。 4、协议书一式四联,学校盖完章后,学生、用人单位、学校各执一联。备查联(黄色)可由单位或学生留存或办理相关手续用。 未经学校鉴证登记签章的就业协议,学校有权不予列入当年的就业方案,不予办理相应的毕业生派遣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