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下称“新规征求意见稿”)正在对外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截止至11月1日按此次新规征求意见稿“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社区就业社保补贴或将“回归”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社区便民服务就业岗位的依照“先缴后补”原则可按 400元/月给予社保补贴。接下来就由 征求意见稿拟新增“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补助”:2017-2020年期间,用人单位每吸收一名本省和对口帮扶地区(包括东西部扶贫和对口支援地区、“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且签订劳动合同时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半年以上,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支付到用人单位。 根据征求意见稿,用人单位(不含劳务派遣单位,下同)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包括符合当年度政策性安置的随军配偶,符合条件的,依照“先缴后补”原则,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保费给予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同一用人单位补贴期限除对招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招用其余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在新规征求意见稿中,“就业困难人员社区就业社保补贴”与“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一同纳入“鼓励灵活就业类补贴”,两类补贴标准和年限都统一了。 就业困难人员、毕业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依法参加社会养老、医疗保险,办理了就业登记的,依照“先缴后补”原则,按 400元/月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广州地区高校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城乡困难家庭(指持有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证明等的家庭)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或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500元。 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广州地区中小微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或将给予毕业生本人一次性2000元的就业补贴。 注: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创业促就业也将可获8项补贴,包括创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创业带动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创业资助等等,这些补贴主要沿续了现有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涉及高校毕业生的补贴不再限制为广州市户籍生源,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前无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相关就业创业政策 新规征求意见稿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台港澳居民可同等享受新规的就业创业补贴政策。申请补贴时所需的身份证明,可使用台港澳居住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内地高校的毕业证及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新规征求意见稿设置了过渡政策。其中,新规生效时用人单位正在为其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随军家属,继续执行原已申报的劳动合同至补贴期限结束,补贴标准按新规执行。2018年5月1日至新规生效期间已经受理的就业补贴,按原政策规定执行。新规实施前番禺、增城、花都、从化已经受理的人员按各区原政策继续执行,市财政直接给付四区相应的补助资金。已经登记尚未受理的就业补贴,按新规定执行。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