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对象:对吸纳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并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三)补贴标准:对接收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单位,按照每接收一人给予最低工资标准50%的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后留用率超过50%以上的见习单位,将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最低工资标准70%。 (一)适用对象及标准: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600元;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0元。 (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 (一)适用对象: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二)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保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 (三)补贴标准: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