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一家公司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推荐我到另一家单位就业,且岗位、工资、福利待遇、上班时间、劳动条件均没有变化。而当我以公司没有与我续签劳动合同,也未征求我是否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意见为由,要求公司支付5个月的工资作为离职经济补偿时,却被公司拒绝。公司的理由是其已为我解决就业,我没有因为离职导致失业而受到任何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情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情形。即在劳动合同因为期满而终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想免除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并不以劳动者是否存在经济损失、是否失业等作为依据,而是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用人单位需要与劳动者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是原用人单位,而不包括与其存在的关联单位或者其他单位,除非原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造成原主体资格灭失,才可以将继承其权利义务的单位视为原用人单位。二是劳动者不同意续订。 一方面,公司有条件与你续签劳动合同,继续保持劳动关系,却没有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的具体行为。 另一方面,你没有拒绝续订。由于公司没有提出与你续签劳动合同,也未征求你是否同意续签的意见,因此,你根本没有机会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思表示。 再者,公司推荐你到新单位工作,虽然起到一定的推荐、中介作用,但不等于是公司录用。因为,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新的劳动合同主体是你和新单位,而非你与公司,更何况新单位是否与你签约,你是否同意与新单位签约,彼此有着完全的自主权,公司既无权左右,也无权干涉,甚至双方还可以就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充分磋商。同时,即使新单位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岗位、工资、福利待遇、上班时间、劳动条件等内容与你在公司时相比没有变化,也不等于是公司提供了维持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