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某信息咨询公司员工刘某因与田某有债务纠纷,今年7月22日下午,刘某带领该公司员工王某、段某等7人来到安陆市居民姜某(田某前妻)家中,讨要田某所欠的5万元贷款。姜某解释说自己已经和田某离婚,但刘某等人不信,并用言语相威胁,姜某遂报警。 民警赶到现场后对双方进行调解,刘某等人经劝解后离开姜某家。然而,心有不甘的刘某待民警走后,再次带领王某、段某等人回到姜某家中索债,双方再起冲突。刘某一怒之下将姜某家中的茶几、饮水机等物品砸毁,还将姜某的一台液晶电视机搬走“抵债”。经鉴定,刘某等人损坏及拿走的财物价值4000余元。8月2日,刘某等人到安陆市公安局自首。 9月2日,该案被移送至安陆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该院认为,刘某等人在公安机关出警制止后仍然到姜某家中损毁财物,其行为已涉嫌寻衅滋事罪,但案发后刘某等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退还被害人财物,并赔偿被害人损失,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其中5名嫌疑人刚刚大学毕业参加工作,均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该院遂对8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不批准逮捕决定作出后,该院又及时与刘某所在公司取得联系,从保障非公有制企业生产发展的角度对该企业负责人进行了法治教育,并针对此次违法处理债务纠纷的行为向该企业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企业加强人员管理,完善相关规定。(郭清君郑键魏学文蒋长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