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推进试点学院改革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我校2015年自主招生包括“学科特长”计划、“双特生”和“国家试点学院”,招生录取人数共计不超过2015年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5%。我校将根据考核测试情况择优确定入选考生名单,宁缺毋滥。具体招收办法如下: (1)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或省级赛区一等奖; (2)高中阶段获得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奖项; (3)在某一学科领域具有特殊兴趣、爱好和特殊专长、潜质并能提供真实、有效材料证明者。 在某一学科领域具有特殊兴趣、爱好和特殊专长、潜质并在某一学科领域已经取得一定成绩,有一定独到见解的“奇才”、“偏才”和“怪才”并能提供真实、有效材料证明者。 (1)对生命科学具有执着的兴趣爱好和创新潜质,立志于生命科学基础研究,高中阶段生物成绩特别优秀且已初显生命科学研究潜质并能提供真实、有效材料证明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2)高中阶段在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全国决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或在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省赛区竞赛中获得一等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2、“双特生”的入选专业将由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遴选委员会根据考生特殊专长的学科领域、基础水平和真才实学等情况经考核测试合格后予以确定。 (2)高中阶段主要获奖证书复印件和其他证明自己学科特长和优势的材料(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授权发明专利等)。 (3)个人陈述(由本人亲笔手写,1000字以内,内容包括自身成长经历及体会、个性特长及取得的成果、进入高校的努力方向及设想等)。 1、资格初审:我校将成立专家组对考生的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初审合格名单并于2015年4月30日前在“四川大学本科招生信息在线”网站公示,请考生登录查询。 初审合格考生须到我校参加考核测试。考核测试定于2015年6月13日在四川大学望江校区举行,具体时间、地点见准考证。 (1)“学科特长”计划的考核测试为能力综合测试+专家面试,总成绩计算方法如下: (2)“双特生”的考核测试为相关学科领域的多名专家针对考生的特殊专长、基础水平和真才实学进行水平测试。考核测试结果分为“出类拔萃”、“特别优秀”、“优秀”和“不合格”。 (3)“国家试点学院”的考核测试为生命科学基础知识笔试和相关领域多名专家的综合面试。 3、资格认定:我校根据考生考核测试总成绩择优确定考核测试结果,经四川大学招生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于2015年6月20日前在“四川大学本科招生信息在线”网站中公示,请考生登录查询。通过考核测试的考生经所在中学、四川大学、生源所在省级招生部门和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四级公示无异议后,即确定为我校2015年自主招生入选考生。 (1)入选考生高考投档成绩达到模拟投档线分按比例折算)并在当地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时予以录取到入选专业。 (2)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总决赛考生经我校专家考核测试合格者,高考投档成绩达到当地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时予以录取。专业选择范围如下: (1)考核测试结果“优秀”者,高考投档成绩达到模拟投档线分按比例折算)并在当地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时予以录取到入选专业。 (2)考核测试结果“特别优秀”且已取得一定的专业成就者,高考投档成绩达到当地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时予以录取到入选专业。 (3)考核测试结果“出类拔萃”且已取得较大影响和较高水平的专业成就者,经四川大学招生领导小组研究后,我校将根据教育部规定向考生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提出破格录取申请,经省级招生委员会批准后予以录取到入选专业,并报教育部核准备案。 入选考生高考投档成绩达到当地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时予以录取到入选专业。 入选考生须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批次和时间填报高考志愿,并仅可填报资格认定的专业;投档到我校后根据入选资格考生自主招生志愿、高考成绩总分、经公示的优惠分值、入选专业和我校模拟投档线决定录取与否。 我校自主招生工作在四川大学招生领导小组领导下,严格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实施,我校监察处全程监督,监督邮箱:监督电话。 1、网上报名成功后,报名系统将生成《四川大学2015年自主招生申请表》,请用A4纸打印(色彩不限),由所在中学加盖公章。 3、本人申请材料按简章中所述顺序于左侧装订成册,不得另加封面。申请材料均不退还,请自行备份。 4、申请材料邮寄信息如下,请自行估算寄达时间,以免错过材料接收截止期限。 7、考生本人、中学、社会团体或专家个人须本着诚信的原则,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九、本简章由四川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如教育部调整相关政策,则以新政策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