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季到来,很多学生会与学校签订《学生培训和就业安置协议书》或《就业协议》,协议承诺百分百就业,然后学生缴纳几千至几万数额不等的费用,参与为期3-6个月的培训。 原告辩词:吴某与天津某职业学校签订《就业协议》,在协议中承诺:毕业合格学生百分之百安排就业,如违约,由违约方承担对方的经济及其他损失。同时在补充条款中约定,被告保证就业单位是大中型国企(国家电网),岗位是网络工程师,工资每月3500元-5000元,吴某缴费16800元。 5个月后,培训结束,学校未安排考试,天津某职业学校向吴某推荐几份工作,均因为不是国企而被拒绝,而后原告发起诉讼。 被告拿出协议中的补充条款:由于以下因素导致甲方承诺的就业未实现的,不视为甲方违约或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1)乙方未学完甲方规定的全部课程或考试不及格;(2)由于学生个人的原因(包括生病、移民、在校期间严重违反学生管理规定等);(3)非甲方原因(洪水、地震、社会疾病等不可抗因素)引起的无法就业或不能就业的;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填写就业表格和简历,并为其提供就业指导;甲方有权依照优秀毕业生优先推荐就业的原则,对品学兼优的毕业生优先推荐就业。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为:乙方在学完全部课程并通过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享受甲方提供的就业机会;甲方根据乙方的学习情况和自身条件为乙方推荐就业,乙方不得拒绝甲方推荐的合理的就业机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提供培训及就业机会的服务合同关系,双方所签订的《就业协议》及补充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已实际履行,应依法确认有效。原告通过学贷方式向被告交付培训费16800元后,被告已如约为原告提供了相关教学培训服务,且双方对于退还培训费一事并无约定,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上述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因为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几乎等同于签订劳动合同,一定要仔细斟酌后再签,不可草率,更不能轻易违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