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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14部门出台《意见》明确多项促进大学生就业政策

来源:未知 作者:观察员 人气: 发布时间:2019-12-21
摘要:南方网讯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等14个部门日前联合出台《意见》,贯彻落实4月30日省政府出台的《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意见》详细规定了企业招用应届毕业生可享多项补贴、未就业困难毕业生可立即申领补贴、见习人员留用比例

  南方网讯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等14个部门日前联合出台《意见》,贯彻落实4月30日省政府出台的《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意见》详细规定了企业招用应届毕业生可享多项补贴、未就业困难毕业生可立即申领补贴、见习人员留用比例不低于20%等政策。

  据介绍,该《意见》意在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明确了每项政策牵头和配合的具体部门,确保责任到部门,项项能落实;对“六补贴一扶持”(社会保险补贴、岗前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岗位补贴、临时生活补贴和一次性创业资助)的申领条件、程序、办结时限等作了具体规定,还进一步细化了现行税费优惠政策,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当年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企业组织招用的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并经鉴定合格的,还可享受900元的岗前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符合认定条件的困难企业还可按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人数享受最长6个月的岗位补贴。

  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离校时还没能实现就业的可立即在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凭身份证、毕业证书、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和困难家庭证明材料即可申领临时生活补贴。

  被认定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的企业,要每年能提供20个以上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见习工作岗位,每个岗位见习时间为3-6个月,且见习岗位数量不超过企业在岗职工人数的10%,并能按不低于20%的比例留用见习人员。

  2009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在2009年7月1日以后领取本省营业执照,正常经营满6个月并依法纳税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领取一次性创业资助,标准最高的地区达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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