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东莞市人力资源局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鼓励和帮扶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及《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2015〕8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15年及以后毕业的已落户东莞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本办法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享受本政策。 第三条 申请人申领补贴实行先缴后补,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贴标准为其缴费5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一)申请人持第四条规定材料到户籍所在镇(街道)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办理就业登记并提出申请; (二)镇(街道)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完成初审,对通过审核的材料加具审核意见后,通过系统报市人才管理办公室审核; (三)市人才管理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完毕由镇街(园区)财政分局将补贴拨到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其他账户。 第六条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时限为4个月内,即符合申领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从缴纳当月社保的次月起计算的4个月内必须提交补贴申请,逾期不受理。 第七条 本办法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公示制度,每月开始的10个工作日内在东莞市人才管理办公室公共信息网公示上月的申领补贴情况,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名单、补贴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八条 申领人不能申领同一时段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 第九条 申请人要严格按规定申领补贴。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的个人,将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除追回补贴款外,并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东莞生源2008年及以后毕业的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办法的通知》(东人发〔2011〕2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