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20年来,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我国的城乡发展建设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城镇化呈现出新的特点。 1984年1月5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规划条例》。1989年12月26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对《城乡规划法》作出修订。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对《城乡规划法》二次修订。 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从我国国情和各地实际出发,以多年的城市和乡村规划工作实践经验为基础,借鉴国外规划立法经验,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体现。它的出台,对于提高我国城乡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权威性,加强城乡规划监管,协调城乡科学合理布局,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改善人居环境,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长远的重要意义。 城乡统筹原则。在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将市、镇、乡和村庄的发展统筹考虑,促进城乡居民享受公共服务的均衡化。 合理布局原则。编制城乡规划,要从实现空间资源的优化配置,维护空间资源利用的公平性,促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和利用,保障城市运行安全和效率方面,综合研究城镇布局问题,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促进城市、镇、乡和村庄的有序健康发展。 节约土地原则。要切实改变铺张浪费的用地观念和用地结构不合理的状况,始终把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作为城乡规划制定与实施的重要目标,要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要求,合理调整用地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促进产业协调发展。 集约发展原则。必须充分认识我国长期面临的资源短缺约束和环境容量压力的基本国情,认真分析城镇发展的资源环境条件,推进城镇发展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城镇,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坚持这一基本原则,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据法定的事权,及时制定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的实施管理与监督;二是要严格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保证法定规划的严肃性;三是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充分发挥法定规划对土地使用的指导和调控,促进城乡社会有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