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建立农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全县3600名特困农牧民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二是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月收入低于183元的城镇居民作为低保对象,全部纳入城镇低保范围;三是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推行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覆盖面达到99%,累计报销医药费11万人次;四是建立劳动就业保障制度,城镇新增就业630人,四类人员就业766人,“4050”人员就业54人,零就业家庭安置249人;五是建立贫困农牧民住房保障制度, 2007年投入100万元启动了特困农牧民“安居工程”,计划利用5年时间实施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工程,完成全县200户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任务。(作者:余庭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