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份,全国12358价格举报系统受理价格举报、投诉、信访、咨询共计57868件,较上月上升6.45%。其中,价格咨询51243件,占88.55%;价格举报3544件,占6.12%;价格投诉3033件,占5.24%;价格信访48件,占0.08%。价格举报办结率为91.95%。价格举报压力表处于安全线以下。 价格举报投诉数量较为集中的地区有:广东(930件)、北京(839件)、辽宁(535件)、江苏(435件)、湖北(418件)。占全国价格举报投诉总量的比重分别为:14.14%、12.76%、8.13%、6.61%、6.36%(详见附表1)。 价格举报投诉数量排名前五位的行业分别是:交通运输(2485件)、房地产及物业管理(1045件)、商品零售(991件)、医药(438件)、教育(320件)。占价格举报投诉总量的比重分别为:37.78%、15.89%、15.07%、6.66%、4.97%(详见附表2)。其中,道路施救、医疗机构、邮政通信及网络服务、驾校培训等行业不正当价格行为问题较为严重。 价格咨询数量较为集中的地区有:北京(6846件)、江苏(4477件)、山东(4021件)、上海(3390件)、浙江(3206件)。占全国价格咨询总量的比重分别为:13.36%、8.74%、7.85%、6.62%、6.26%(详见附表3)。 价格咨询数量排名前五位的行业分别是:交通运输(14748件)、教育(8367件)、房地产及物业管理(5154件)、商品零售(4113件)、社会服务(3089件)。占价格咨询总量的比重分别为:28.78%、16.33%、10.06%、8.03%、6.03%(详见附表4)。 7月份,全国共受理道路施救行业价格举报共计653件,环比上升8.24%。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不断提高,车辆遇险、违停、事故现象时有发生,相应的车辆救援拖拽保管服务应运而生。然而部分地区的公路车辆施救主体不明确,施救服务与收费行为不规范,加重了车主负担,价格举报投诉数量呈上升趋势。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三方面:一是违规指定社会机构实施救援,妨碍阻止当事人委托的救援机构进场服务;二是违规收取不应再收取的车辆保管费用;三是违背公平交易原则,施救费远远高出市场价与相关收费标准。这些违规收费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社会反映强烈。 7月份,全国共受理医疗机构收费举报投诉254件,占医药行业价格举报投诉总量的57.99%。医疗服务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社会对医疗服务中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反映增多。涉及医疗机构的举报投诉热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方面:一是部分公立医院存在自立项目或自定标准收费、违规改变收费标准、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等问题。二是部分医疗机构挂号费用尤其是专家挂号费用过高。三是部分营利性医疗机构服务价格偏高,服务过程中存在价格欺诈行为。 药价放开后,药品经营及生产企业相关价格举报投诉量基本保持稳定,但价格咨询量有所上升。群众通过12358价格举报系统咨询关注的热点主要有以下四方面:一是咨询部分药品价格上涨是否合法合规。二是反映同一药品在不同药店存在价格差异,是否属于价格违法行为。三是咨询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执行低价药价格管理政策。四是咨询药品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制度细则。 近年以来,通信运营商资费收费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近几个月来,通信运营商资费问题已成为价格举报投诉咨询的一个新热点。群众反映的问题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运营商进行虚假宣传,不兑现价格承诺。二是运营商通过捆绑冷门服务强制消费者消费。三是运营商不少资费套餐业务故意进行信息误导,存在价格欺诈问题。四是多家运营商私下达成协议,对消费者优惠活动的范围、幅度、频次等进行约定,排除和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 本月初,一则关于“新规考驾照不超1千8,违者罚200万”的虚假新闻通过网络和微信朋友圈热传,该消息称“考驾照培训费由物价局定价,一口价‘1830元’,驾校收费超过该标准学员就可以拨打12358电话举报”。各省区市群众纷纷拨打12358电话咨询该消息真伪,全国咨询驾校收费政策的价格咨询量达到7458件,环比激增120%。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借助12358价格举报系统迅速掌握事态,耐心解答相关政策,及时澄清谣言,遏制了谣言的进一步传播。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价格投诉举报工作,快速查处举报案件,有效维护了群众的正当价格权益。 黑龙江省绥化市某市民拨打某通信运营商免费服务质量监督电话时,被收取了通话费用。根据举报投诉,价格主管部门立即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该举报情况属实,该通信运营商对拨打免费服务质量监督电话收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属于价格欺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通信运营商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予以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江苏省张家港市某市民前往该市某工商分局咨询服务中心办理查询相关公司资料时,被收取资料打印费用100元(4张纸)。根据举报人的举报投诉,价格主管部门迅速进行了调查核实。经调查,此项费用是该中心收取的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费,收费依据是《江苏省物价局关于省工商行政管理咨询服务中心收费问题的函》(苏价费函[2011]70号),但是文件规定:“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委托开展有关工商咨询服务时,可以在下列规定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内,与委托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协议)后收费。一、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费,50-300元/次。此项收费服务内容不得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此类服务内容重复。”因该工商分局咨询服务中心未和举报人签订合同(协议)收费,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其加强工作人员收费管理,纠正价格违法行为,并退还举报人多收款项100元。 山东省临沂市某市民在该市某区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被拖至该区某停车场。相关交通事故处理完成后,举报人前往取车时被收取施救费用4162元,举报人认为该收费过高。根据举报人的举报投诉,价格主管部门迅速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4162元包括62元过磅费,3700元拖车救援费(按重量计)和400元其他费用。调查中发现,车场对举报人车辆称重有误,多收了1000元车重费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要求车场退还多收款项1000元,并责令其加强整改。 河北省廊坊市某市民前往北京市某中医院看病治疗时,认为该院乱收费,要求查处。北京市价格主管部门迅速前往调查核实。经调查,该院在“运动诱发电位下肢”、“穴位注射”、“穴位挑治、埋针”、“中药穴位封闭”等四项医疗服务中违规超收举报人费用累计2668元。根据《北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办案人员责令该院将违规收取的费用共计2668元全部退还举报人。 辽宁省营口市某市民反映在该市某幼儿园为孩子(入园仅7天)办理退园手续时,被幼儿园违规收取一个月的保育教育费,且对前期缴纳的书本费也不予返还。根据举报人的举报投诉,价格主管部门迅速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属实。根据《关于规范营口市公办幼儿园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营发改收费[2014]34号)中规定的“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每月实际在园日累计超过3天不足10天的,按半月收取”、“不得收取入园报名费、书本费、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等费用”。营口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求该幼儿园退还举报人多收取的半个月托费及全额书本费共计694元,并要求整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某市民反映,其在某小区外围商铺门前停车场停车不到一个小时被收费。柳州市价检分局检查人员前往调查后发现,自2015年6月22日至2015年7月6日期间,该停车场管理方柳州某公司在实际收费过程中,存在违反柳州市物价局(柳价费函[2015]6号)第一条“1小时内免费停放”的相关规定,未执行车辆停放不足1小时不收费的优惠政策,同时该停车场的相关收费公示很不规范。调查核实后,价格主管部门责令该停车场进行整改,按规定要求重新制作明码标价牌,并加强对收费人员的教育管理,严格按规定标准收费。同时责令其退还举报人多收价款2元,并处罚款2000元。 安徽省马鞍山市某市民反映,被所住小区物业公司强行收取1000元的装修保证金,不交就不给钥匙。举报人要求物价局调查该收费是否违规,并处理。马鞍山市价格主管部门调查后发现,该小区物业公司此行为违反了《关于转发省物价局明确房屋装修保证金问题的通知》(马价经费〔2004〕117号)中物业公司不得收取房屋装修保证金的规定。办案人员责令该物业公司进行整改,并退还业主缴纳的装修保证金1000元。 药价放开后,医药行业总体价格走势平稳,但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要继续密切关注药品市场价格动态,依法严肃查处医药行业不正当价格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维护医药市场正常竞争秩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等加大力度开展巡查工作,巡查重点是上述单位是否存在借药品价格改革之机实施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应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系统的作用,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价格监督机制,正面引导医药市场价格秩序。同时要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停车收费、道路施救、通信资费、教育收费、宾馆酒店和旅游等民生价格热点问题,加大市场价格检查和巡查力度,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 随着价格改革的推进以及12358价格举报系统的宣传日益广泛,消费者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关注度不断提升,类似“驾校培训费用谣言”这样的突发事件将时有发生。微信微博作为新的传媒手段,使用者更多、传播更快,互动性、同步性特点明显,容易形成宣传舆论的“放大效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借助12358价格举报系统,构建上下联动、及时沟通的价格舆情体系,加强价格突发事件的监控,建立和完善处置价格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同时也要进一步加大价格政策宣传力度,防止不实传言的扩散。 做好价格监管工作,需要构建多部门联动的机制。不同的职能部门具有不同的执法手段,价格主管部门应主动同工商、交通、住建、质监、城管等部门联合起来,充分发挥各自职责,优势互补,填补各自监管漏洞,构建专项整治和日常督查相结合的联合执法机制,实现监管工作的规范化、长效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也要与新闻媒体建立紧密联系,通过媒体的宣传和报道,达到“查处一件,规范一片”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