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的批复》(银保监复[2018]161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164号)核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公司”或“发行人”)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亿股优先股,兴业银行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事宜已完成。公司聘请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联席保荐机构”)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联席保荐机构”)担任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的联席保荐机构,负责对兴业银行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目前,兴业银行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持续督导期限已满,广发证券、兴业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联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联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联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的批复》(银保监复[2018]161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164号)核准,兴业银行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亿股境内优先股。 2019年4月11日,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19)第00147号),验证公司的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收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30,000,00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9,933,012,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加上本次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发行费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791,773.58元,共计29,936,803,773.58元,全部计入公司其他权益工具。本次非公开发行的3亿股优先股已于2019年4月26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挂牌转让。 兴业银行本次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事宜已完成,公司聘请广发证券和兴业证券担任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联席保荐机构,负责对兴业银行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持续督导期内,联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4、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6、定期或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2018年12月25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164号),核准发行人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亿股优先股。 2019年4月11日,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19)第00147号),验证发行人的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收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30,000,000,000.00元(尚未扣除发行费用66,988,000.00元(含税))。 上述募集资金在扣除上述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9,933,012,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加上本次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发行费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人民币3,791,773.58元,共计人民币29,936,803,773.58元,全部计入发行人其他权益工具。所有募集资金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汇入该账户。 2020年9月,因广发证券委派的保荐代表人计刚先生个人工作变动,为保证兴业银行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相关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广发证券决定由保荐代表人李英爽女士接替其持续督导工作,与吴广斌先生共同履行保荐职责。 2020年11月,因广发证券委派的保荐代表人李英爽女士个人工作变动,为保证兴业银行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相关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广发证券决定由保荐代表人黄璐叶丹女士接替其持续督导工作,与吴广斌先生共同履行保荐职责。 除上述事项外,联席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联席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本次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在工作过程中为联席保荐机构开展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现场或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有效协调公司的各部门配合联席保荐机构的工作,保证了联席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将相关文件交送联席保荐机构;积极配合联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 本次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联席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联席保荐机构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历次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公告。 经核查,联席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的历次信息披露文件的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事项,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兴业银行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补充公司其他一级资本。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已全部用于补充公司其他一级资本。 经核查,联席保荐机构认为:兴业银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兴业银行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使用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2020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的批复》(银保监复[2018]161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164号)核准,兴业银行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亿股优先股。 2019年4月11日,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19)第00147号),验证公司的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收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30,000,00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9,933,012,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加上本次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发行费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791,773.58元,共计29,936,803,773.58元,全部计入公司其他权益工具。本次非公开发行的3亿股优先股已于2019年4月26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挂牌转让。 根据公司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6日签署的《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之保荐协议》,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联席保荐机构”)担任公司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的联席保荐机构,负责对兴业银行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联席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原则,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联席保荐机构对兴业银行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兴业银行于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的信息披露文件如下: 经核查,联席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兴业银行在信息披露方面,能够遵循相关法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信息披露的文件和内容格式合规,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联席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报告期内,兴业银行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