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如因先占、取得时效取得一物的所有权; (2)继受取得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如因买卖、赠与取得物的所有权。 A.创设的继受取得,即所有人在自己的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他物权,而由他人取得一定的他物权。例如房屋所有人在其房屋上为他人设定抵权,则他人基于房屋所有人设定抵权的行为取得抵权。 B.移转的继受取得,即物权人将自己享有的物权以一定民事行为移转给他人,由他人取得该物权。例如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出卖或赠与他人,则他人根据其出卖或赠与而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1)广义的物权的变比较,是指物权的主体、内容或客体的变比较。但是严格来讲,物权主体的变比较是权利人的比较迭,应属物权的取得与丧失的问题。 A.物权内容的变比较,是指在不影响物权整体属性的情况下物权的范围、方式等方面的变化,如典权期限的延长、缩短,地役权行使方法的改变,抵权所担保的主债权的部分履行。 B.物权客体的变比较则是指物权标的物所发生的变化,如所有权的客体因附合而有所增加,抵权的客体因部分灭失而有所减少。 物权的消灭,从权利人方面观察,即物权的丧失,可以分为绝对的消灭与相对的消灭。 (1)绝对的消灭是指物权本身不存在了,即物权的标的物不仅与其主体相分离,而且他人也未取得其权利,如所有权、抵权因标的物灭失而消灭。典权因期限届满而消灭。 (2)相对的消灭则是指原主体权利的丧失和新主体权利的取得。例如因出卖、赠与等行为,使一方丧失所有权而另一方取得所有权。严格地说,物权的相对消灭并非物权消灭的问题,而应当属于物权的继受取得或主体变比较的问题。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考研法学知识点相关内容,考研的同学要认真学习哦。如果还想了解比较多20考研备考资料,随时关注甘肃中公教育,每天都会为大家带来精彩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