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罚款人:吴兴礼,男,汉族,1981年1月1日出生,住广州市白云区同和金雅街6号902房,身份证号码为438。 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执行吴兴礼国内(包括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兴礼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拒绝报告其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