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系统(或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法律理念。即对法律的本质、精神、基本原则和运行机制的理性认知和价值取向上的意识形态,它基于某种基本的法律制度而产生。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之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7、国际条约。经我国最高权力机关批准,或者由我国政府声明承认参加后,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成为我国法律的一种形式。 以上4、5、6所指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只及于该地方,并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 2、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行为或劳务 按其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如时间流失、地震等)行为(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肯定条件与否定条件 (一)法律责任的特点(1)它的范围、性质、大小、期限,都在法律上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