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应该是有用的,不行就起诉对方。网上有搜索到案例。在法庭上,4S店认为,他们没有欺诈陆先生,因为车辆交付时,陆先生已经验车。而且,汽车销售只分新车和二手手,不存在展厅车的概念。汽车在销售前,可能存放在展厅、仓库或露天。此外,在办牌照、保险等事项时,陆先生没有提出异议,未要求停止办理。4S店并未提到,陆先生在交接单上特意写明,“该车系长期放置于展厅的展厅车”,结果这行字被人用横线划掉。针对陆先生提交的照片,4S店认为手机拍摄的照片是有可能被篡改的,否认照片的真实性。 法官认为,拍摄的照片从地点看,紫色的窗帘和落地窗等背景与4S店相符,被告4S店并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从时间看,陆先生3次前往4S店展厅,陆先生能够同时拍摄到展厅内貌和车架号的时间只可能是其看车之时,并且司法鉴定报告书显示陆先生曾在6月11日登录公安网站选号,因此法官予以采信。法官表示,陆先生与销售经理对话时再三强调不要展厅车,并且得到了承诺,表明双方达成了约定。4S店在未明确告知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出售车辆为展厅车的重要事实,并对陆先生的权益造成损害,已经构成欺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