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推进老旧车淘汰,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近期,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建德分局、建德市公安局、建德市财政局、建德市商务局、建德市交通运输局等五部门共同制定了《建德市国三柴油车淘汰补助实施细则》。 (一)分类引导、适当补助。鼓励符合条件的车辆予以淘汰,我市将根据淘汰车辆的车型及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助; (二)鼓励报废、促进更新。鼓励车辆就地报废,同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鼓励更新购买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柴油、清洁能源和新能源等车辆; (三)先受后补、统一发放。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国三柴油车申请提前淘汰的,先对提交的材料予以受理审核,待审核通过后按受理先后顺序发放补助资金。 (一)2018年1月1日(不含)前登记在本市的车辆,以车辆的登记信息为准; (二)车辆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三)2018年1月1日(不含)起淘汰注销的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发动机车辆; (一)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财政供养单位,应带头实施老旧柴油车淘汰,其淘汰车辆不实行补助; (三)2018年1月1日起,转移或变更至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区域内或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车辆所有人的国三柴油车,不予补助; (四)符合《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明确的已达到强制报废情形的国三柴油车不予补助; (五)距强制报废期止不足一年或已达逾期检验强制报废期止的(以先达到为准)的国三柴油车不予补助; (六)已完成高排放专项作业车排气治理改造并领取技改绿标的车辆报废不予补助。 (一)车辆报废。申领人将待报废的机动车送至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进行报废拆解,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二)车辆注销。机动车回收企业及时至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证明》,并通知车主车辆已注销; (三)补贴申请。申领人(或委托代理人)至服务窗口填写并提交《国三柴油车淘汰补助资金申报表》。 3.车主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个人签名),单位机动车需提交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4.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必须提供车主全权委托书或单位法人全权委托书、全权代理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1.公安交管部门审核车辆是否已经注销登记、是否符合《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明确的已达到强制报废情形,确定车辆类别,对符合要求的车辆,在《建德市国三柴油车淘汰补助资金申报表》中签字并加盖审核章; 2.生态环境部门审核车辆使用年限、排放标准等信息是否符合补助条件,并按照规定的补助标准确定补助资金额度,在《建德市国三柴油车淘汰补助资金申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审核章; 3.生态环境部门将《国三柴油车淘汰补助资金申报表》中相关信息录入到计算机系统内进行登记。 由生态环境部门按规定将补助资金划拨至以车主(单位)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生态环境部门窗口每周负责汇总统计柴油车淘汰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并做好总额核对。 车辆淘汰补助标准根据车龄长短进行划定。建德区国三柴油车淘汰补助标准见下图 (一)车龄的计算:时间细化至月份,即:车龄等于报废时(以报废回收证明为准)的年月减去注册登记时的年月。 (二)服务窗口及办理时间:地点: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建德分局四楼污控科(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581号),联系电话;办理时间为正常上班时间。 (三)国三柴油车营运车辆的使用年限:以《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明确的使用年限为准。 (四)车辆所属地的认定:原则上以车辆报废注销时《机动车行驶证》上的住址为准,特殊情况难以确定的,以联席会议集体审议为准。 (六)非财政资金购买机动车的认定:对国有控股或参股的企业非财政资金购买的机动车,应由申领单位承诺并报上级主管部门确认。 (七)申请补助公司已注销情况的处理:1.机动车在公司注销前已报废的,若公司正常注销的,凭有效公证材料办理补助,公证材料应说明该机动车产权清晰、无法律纠纷、申领人为所有股东授权的合法办理人等内容;若公司存在抵押或破产的,应由法院确定的破产财产管理人办理补助;2.机动车在公司注销后报废的,应由法定程序确定的车辆所有人凭生效的法院文书办理补助。 该细则自文件发布之起30日后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截止。该补助政策最终解释权归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建德分局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