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或其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合同并非当然无效。 说得在理!不过,我更关注的是,凭啥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小渝最终有没有获得赔付? 你这两个问题算是问到点子上了,欲知后事如何,且看下文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本案中,小渝将保险费用通过银行POS机刷卡方式支付给保险公司账户,且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亦能证明小渝确已缴纳保险费的事实。保险公司与小渝签订的保险合同,即使合同签名不是小渝本人签字,但其已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了保险费用,应视为其对保险合同约定的追认。综上,保险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是分散风险、减轻损失的一种重要工具。近年来保险已经渗透到寻常百姓家,成为家家户户不可或缺的保障,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投保人,在签订、履行保险合同时,都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避免纠纷发生。作者/张兴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