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负责人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民营企业座谈会精神,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依法加大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司法保护力度。对于侵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行为,应当依法坚决予以制裁,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身为民营企业负责人,我始终将诚信经营、优质服务视为发展命脉,赢得客户赞誉,企业一度得以健康发展。但这几年来,我屡遭他人欺诈坑骗,先后被强抢霸凌的资产达5000多万元,导致我公司倒闭,倾家荡产。我多次投诉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寻求法律保护,至今无果。”山东东洲德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赵学敏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我叫赵学敏,女,1968年12月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徐家庄,系民营企业山东东洲德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实名反映石某辉、辛某涛、王某波、柳某、赵某(女)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涉嫌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骗取、抢夺我的财产,涉案金额达5000多万元。 其一,以出借款项为名义,先后骗取我巨额资金,并属套路贷违法行为。我独资经营一家汽车贸易公司,公司名称为山东东洲德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故经常需要流动资金。 2013年初,我通过戴某添认识了东北人石某辉,并通过石某辉认识辛某涛,互相开始有经济往来,彼此有资金需要时能够互相支援。双方开始合作较为正常,除第一次借款外,并未提及借款利息问题。 2013年6月份,石某辉、辛某涛谎称可以帮我办理贷款、借款,但需要注册公司以便于为我融资(2013年7月23日,石某辉独资成立济南瑞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辛某涛任监事),后两人以对外融资为由多次让我出具只签我名但不写借款或货款具体数额的“空白”借条5份/次;其后,他只付我2476.5万元的借款或贷款,我使用后均全部履约归还,可反过来,石某辉却自己填写借款数额高达5500万元,并对外宣称全是我欠他的。在被威胁等手段下我只能向两人超额付款,合计超付684万元。全部是银行转账汇款,该事实通过我及公司与石某辉、辛某涛个人账户交易往来可以证实。 在石某辉、辛某涛所谓的帮我融资期间,两人以需要活动经费和包装形象为由骗取我的财产,分别是:(1)位于济南市东部别墅一套(三联建设的凤鸣山庄,地址:7号楼1楼东户。没有房产证,有购房合同,现由石某辉父母居住。价值960万元);(2)石某辉骗取宝马X5,奥迪TT(鲁A-J9965,原在我前夫马某勇名下),别克GL8(鲁A-7020M,原在我外甥女陈某娟名下),捷达(原马某勇名下)各一辆;(3)辛某涛骗取宝马5系车2辆(其中一辆辛某涛一直使用),奥迪Q5一辆,奥迪A6(鲁A-X9828,原陈某娟名下)。石某辉、辛某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欺骗的手段骗取我的上述财产,合计2489万元,至今没有返还。 其二,以办理奔驰车试乘试驾车销售授权为由,涉嫌骗取我110万元。由于我经营汽车贸易公司,需要销售高端车辆,和高端车辆的销售权。正是这个原因,被石某辉作为了诈骗的方向。 2013年3月初,石某辉谎称其有一朋友兼老乡叫王某波,他能够从奔驰中国总部香港拿到试乘试驾车的销售授权。后石某辉、王某波带我去了一次香港,见了一个号称是奔驰总部的负责人,接待了我。回来后,王某波说他能帮我拿到销售代理,但需要我出资110万元,用以疏通关系。故此,我根据王某波和戴某添的要求,于2013年3月14日,把110万元汇给了戴某添指定的王某凤账号(见招商银行历史交易明细表),后该款又转给了王某波。 在我付款后一直没有消息,我就多次追问事情进展。一开始王某波推诿拖延,后来就让找石某辉,石某辉就威胁、阻拦我。经我多方了解,并不存在所谓的试乘试驾车销售授权一事,这是他们虚构的事实,目的是骗取我的财产,后来这笔款有部分王某波给了石某辉,由两人分割。 其三,济南华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石某辉、辛某涛涉嫌联合向我诈骗2000万元。2013年,辛某涛虚构其朋友的公司(济南华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能够向我提供低价车辆,但需要我出资购买。我为了从华某公司购入便宜车辆,便按照他们的要求自己联系了两家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以自有的公司(山东东洲德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进行贷款。取得贷款后,便按照他们的要求将2000万元贷款汇给了华某公司(见东洲公司通过交通银行向华某公司转账两笔各1000万元银行凭证)。 然而,华某公司既不向我交付车辆,也不退还购车款。直至我多次追要,华某公司负责人员才告知我,这些款项他们已经转交给了石某辉、辛某涛。后向石某辉、辛某涛多次索要,两人返还了部分款项,但仍有1079万元拒不归还,声称是我对他们的欠款(事实上,我与他们的债务早已结清)。综上,石某辉、辛某涛、济南华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涉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华某公司能够提供便宜车辆这一虚构事实,骗取了我的2000万元购车款。 其四,石某辉通过转让240万元虚假债权,骗取了本应属于我的房屋。2010年10月12日,我从高某延、陈某香处购得位于济南市市中区党家镇岳尔村南侧的房产一处(已付房款520万元。因不能办证,尚余120万元房款未付,但房屋我已实际使用),面积约2000余平方米,后将该房屋出租给石某辉使用。之所以租给石某辉,是其以替我融资需要包装为由,要我与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2016年4月20日,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石某辉与陈某香(其代理人为柳某)就上述房屋及院落签订《腾房协议》,声称:2013年7月1日,我与刘某宝签订借款协议,我向刘某宝借款200万元,石某辉提供担保;该借款到期后,我无力偿还,2013年9月份石某辉代我偿还本金200万元,违约金40万元。但该事实是石某辉虚构的,我并不欠刘某宝任何款项;《腾房协议》最终以石某辉将其对我的债权240万元,以2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某香为条件,腾空了所涉房屋,致使我失去了该房屋的控制权。而我根本不认识刘某宝,更是从未向刘某宝借款。但石某辉虚构了上述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再一次骗取了我240万元的财产,亦构成诈骗。石某辉等人的上述行为,不但导致我失去了该处房屋,更是导致我无法领取政府发放的500万元拆迁补偿款,给我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该事实是我作为第三人在参与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9)鲁0103民初2146号民事案件的庭审过程中得知,该案件为柳某与陈某香之间纠纷(现该案仍在济南市中院二审审理中),案件中已知的我与高某延的房屋买卖协议、虚假的借款协议书以及腾房协议等证据,能够充分证实柳某与陈某香间的虚假交易以及石某辉在该案件中涉嫌犯罪的事实。 其五,赵某、大新非法侵入我的住宅,对我非法拘禁20余天,已涉嫌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和非法拘禁罪;同时在该案中石某辉再次对我进行诈骗。我与赵某其实并不认识,也不认识大新(姓名不详,已故),与他们也没有任何经济往来,但赵某假称我对其有50万元欠款。2013年12月15日左右,赵某在东洲展厅(山东东洲德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展厅)处打条幅。12月20日左右,两人带领数人私自闯入我位于济南市历下区千佛山西路的家中,并将我控制,限制我的人身自由多达20多天。 在我被控制后的第3天,赵某、大新带领二三十人控制着我将我带至公司,同时胁迫我公司的销售经理李某,并将公司展厅存放的六辆汽车抢走,其中一辆是李某朋友的(带车牌)。抢车的当天下午,李某才从赵某等人处将其朋友的车要回,但其余被抢走的5辆车,分别为:宝马5系2辆,丰田霸道、丰田塞纳、奥迪Q5各1辆;上述车辆均系我经营的东洲汽车销售店内待出售的新车。五车辆价值300余万元,远超赵某所谓的我对其有50万元欠款。 在我被赵某拘禁的20多天里,他们多次对我进行殴打、辱骂。期间,赵某以威胁手段向我索要10万元(2013年12月31日,我按照赵某的指示向其弟弟汇款10万元。该事实有银行凭证为证),并抢走我家中存放的26.5万元手表及项链等首饰。对此,证人马某勇、徐某才、高某宾、李某可以证实赵某的对我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事实;特别是证人李某还能证实赵某带领人员抢夺我公司车辆的事实;另外,赵某向我发送的短信也能印证该事实。在我被非法拘禁期间,我的朋友许某才曾来访并看到了这个情况,因我被控制,不敢让徐某才报警,这一点徐某才可以作证。 2013年底,石某辉和辛某涛对我说,其能够替我挡住赵某,建议我不要再在公司出现。我因为害怕,也因为对石某辉和辛某涛的信任,不敢在公司露面。石某辉要求我向其支付80万元才肯帮忙,为了要回被赵某抢走的车辆,我只能依靠他们,就向他们付款80万元。后石某辉从赵某处要回三辆车,但扣住没有给我。他们又一次骗取我的财产。这期间石某辉、辛某涛以我对其有欠款为由,带领二十多人占领了公司展厅(有七八个人一直待在展厅,他们向东洲公司员工扬言我欠他们钱,公司是他们的了,我当时并不知情,后我在2014年2月份发现才知道这一事实)。石某辉和辛某涛不但没有解决赵某的问题,反而让公司无法正常经营,直到2014年6月底,石某辉、辛某涛发现无法通过欺骗或暴力胁迫我以继续获利后才撤出公司。但他们的所作所为导致我的公司无法经营,并致倒闭,而我的人身安全至今也是仍得不到保障。 这几年来,我被石某辉、辛某涛等人多次欺诈坑骗,先后被强抢霸凌的资产达5000多万元,导致我公司倒闭,倾家荡产,夫离儿疏,处境危困,痛苦不堪。我也多次投诉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寻求法律保护,至今无果。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及各地持续掀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高潮的今天,恳请上级领导及各界人士倾听回应一下我的呼声要求,也希望当地有关方面高度重视,有所担当,深挖细查,惩恶扬善,保护我的人身安全与合法权益,追缴返回我应得应有的全部资金财产等,让我实实在在地拥有公平正义的安全感和重见青天的获得感。 (山东济南市 赵学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