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劳动者章某某于2017年6月1日加入了衡阳市某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自2020年4月7日起,章某某就患病住院,公司也向章某支付了病假工资,并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就在2020年5月31日,公司向章某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其理由是,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并且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不再发放医疗期的待遇。 章某某向笔者咨询称:公司能否终止自己尚在医疗期内的劳动关系? 【律师解析】 章某某在医疗期内,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能以此理由来终止劳动关系,医疗期的期限由劳动者的累计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决定,从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不等。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律师解析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另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也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依据上述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因患病或受伤,并且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劳动者的应付款工资待遇。本案中,章某某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5月31日到期,但尚在医疗期,故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顺延。 如果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则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条件解除。否则,就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支付两倍的经济赔偿金。(文/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