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司法公正。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我们是重庆市永福实业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永福公司”)的股东。2010年11月1日,永福公司股权纠纷案经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决以后,区领导宁某贤、赵某明以及司法局、信访办、煤管局、维权代表都参加的座谈会上,表示争取在年底召开股东大会,尽快落实判决。不久宁某贤调离永川,以后落实永福公司的判决被搁置。马上10年过去了,法院的生效判决仍未得到落实,几百名股东一直在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诉求。 曾经有568名职工的永福公司原来是重庆市永川县属国有企业,生产优质原煤、洗精煤、焦炭等产品。企业从来没有亏损过。1994年10月,永福煤矿被改制为永福煤焦有限公司。由永川市体改委和国资部门主导进行改制。 永福煤矿的净资产评估为167.49万元,其中92.59万元为国有资产,由企业568名职工认购,作为股份入股参与经营企业。余下74.9万元是企业产权,作为568名国有制职工的安置费量化给职工,每名量化了1100元作为股份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合计量化62.48万元,余下12.42万元作为企业集体所有。也就是说,568名国有企业正式职工都成为了企业股东。 可是,当年担任永福煤矿矿长的凌某荣涉嫌弄虚作假,安排了40个亲戚、亲信作为股东代表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在其一手遮天和暗箱操作下,改制后从未召开过全体股东大会,股东的合法权利被无端剥夺。 为了将永福煤矿变成其私有财产,凌某荣处心积虑的用各种手段开除职工股东,不买断工龄,不进行任何补偿净身走人,达到侵占国家分给职工股东的量化股份,说职工股东离开企业或者死亡、退休就没有量化股份了。从永福离开的职工股东不如一个失地农民的待遇,是很悲惨凄凉的,被遗弃的。很多职工股东被开除后弄得家破人亡、妻离子散。 从1994年企业改制到2001年期间,煤炭行业不景气,销路不畅,产出大于销售,企业积累了大量焦煤,每月上千吨的堆积。2000年过后,由于国家的“关停并转”等政策,这些焦煤由原来的每吨360元直接涨价到每吨3000元左右。这批焦炭盈利的资金有一部分用于改造机焦、兴建电厂、化工厂等,还剩余大量资金。 作为股东,我们从来没有听见凌某荣和永福公司说过资金不足,也没听说过要股东们出钱增资搞建设。与此同时,资金充足的永福实业拿出835万元收购了永川麻杆林煤矿(连胜煤矿),拿出800万元收购了铜梁共和煤矿。 2005年8月 凌某荣因病死亡,区里某个领导指示要其子凌某源继任董事长。凌某源母子左手倒右手,568名股东的企业就变为他家的了 凌某源是何许人也?2002年凌某源年仅 21岁,刚进永福公司供销经营部工作,根本不懂生产经营管理。2005年未经过选举,在区里某个领导授意下,没有经过股东大会选举凌某源就违规当上了董事长。他将其父亲凌某荣代表的其他不确定的14.2个股东的股份转让在自己头上,继续凌某荣那套打压职工股东的手段和方法,侵占其他职工股东资产。 24岁违规当上了董事长的凌某源,他的能耐更多体现在对企业的洗钱。2005年指使秘书游某泽用原始注册40个股东的假签名增资1400多万元,增加九个注册股东(包括自己的绍荣公司、妻子伍某和母亲郑某玉等)。2008年增资800多万元。这2303万元在法院庭审时查实没有资金到位,不是实际出资。 2005年凌某源一上任利用手中的权力,大肆侵占永福公司资金, 用空转账假验资的方式,自己未出任何资金的情况下,将他个人股份增资到近600万元。凌某源的母亲郑某玉也以同样的方式增资到600多万元。他们母子的股份增大达1200多万元。 凌某源以母亲郑某玉名义,用50万元资金成立了绍荣咨询服务公司,将他母子的股份转让到这家小公司,让一个50万元的小公司控股永福这个大公司,对永福公司大肆洗钱,单是红利就非法取得上亿元。 2008年,凌某源又以同样手段增资800多万元,使股本总额达到2470万元,达到了霸占企业、稀释原始职工股东股份、侵吞几百名原始职工股东资产的目的。1994年到1998年短短几年就开除了370多个职工股东,到2008年加上退休50多个、死亡50多个职工股东,400多个改制时持有国家安置费转为的量化股份被凌某源几人剥夺侵占。 2007年7月,永福公司凌某源在未开股东大会的情况下,私自用永福公司100万元注册资本成立重庆铭赋贸易公司。一个月左右,就把公司又以100万元转让给其母亲郑某玉,几百名股东至今未认可。 从那年起,永福公司的焦炭都经此公司转手卖给真正的用户。同样的办事人员、办公场地,实际上就多了一道手续而已。 重庆铭赋贸易公司从永福公司以每吨1000.90元买进焦煤,以每吨3000元左右卖给实际用户,每吨焦煤净赚2000元左右,几年就获利几亿元。本来属于永福公司几百名股东的资产一转手,就变成了凌家母子的了。 2008年,为了掩盖他的侵占行为,用40个原始注册股东的假签名(其中法院查出40个股东中的张某伦1999年死亡、赵某2004年死亡,他们一直到2008年多次使用他们的名字签名),将公司名称“永福煤焦有限公司”改名为“永福实业有限公司”。 2007年—2009年,凌某源以私人名义用永福公司的资金购买渝中区和平路新民花园房产18套,直到2009年有可能成为烂尾楼才挂到永福公司账上,说是永福公司购买的房产。 2009年他与妻舅伍某文(重庆力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串通,私自出资1.13亿元控股重庆力杨实业百分之30几,一直到现在没有投资收益回永福公司。永福资产实际上被伍某文控制。 10年判决成空文,法院生效判决落实难 永川区法院是公平公正进行判决的。经过多次公开大审判庭开庭,请了多名永川区人大代表、上级法院代表等参加,按照公开程序进行的审判。2010年11月1日,永川区法院下达判决,确认永福实业在2005年7月29日形成的同意凌某荣将其股权转让给凌某源的四届八次股东会决议无效,确认在2005年12月1日形成的新增公司股东的股东会决议无效,确认在2005年12月5日形成的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永川区法院确认永福实业在2006年12月5日形成的同意股东凌某源、郑某玉将股权转让给重庆绍荣管理咨询服务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无效,确认在2008年7月28日形成的同意并确认2005年12月1日新增公司股东、同意并确认2005年12月5日新增公司注册资本、同意享受量化安置款离职职工的1100元量化安置款补充分配公司的分红款和同意公司回购原未量化集体股12.42万元的三次股东会决议无效。 永川区法院确认永福实业确认在2008年7月29日形成的同意享受量化安置款离职职工的1100元量化安置款补充分配公司的分红款和同意公司回购原未量化集体股12.42万元的股东会决议无效,确认在2008年10月24日形成的同意冯启忠等11位股东受让陈德建等23位股东转让股份的股东会决议无效,确认在2008年10月24日形成的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2017年,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终审判决仍然维持了这一判决。以上共计十次股东会及决议无效。 法院的判决,使永福公司的股份总额恢复到了改制时的167.49万元,确认了凌某源母子等人违规增资又没有资金到位的2303万元增资股份无效,确认了改制时职工安置费转为的安置股份仍然有效。 法院判决生效后,2011年12月16日,永川区煤管局局长凌某等领导提出,将永福公司改制时公司股份总额167.49万元溢价作为股权,将两院判决永福公司违规增资扩股的2303万元硬要作为股份叫我们承认,并说是上边的意思。我们坚决不承认,导致至今两院判决当地有关部门不给我们落实。 法院判决后,维权股东报经区领导在2012年7月25日召开股东大会。应到股东558人,实到466人,全会一致通过决议,罢免了原董事会、监事会及成员职务,重新选举了新的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及其成员,重新修改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程序合法。 按照有关规定,60天后永福公司方没有提出反对意见自然生效。60天期满后,区里某领导却表态称“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有效要经过权威部门确认”,不支持新的班子交接,致使交接不成功。并支持永福公司凌某源提出的强买方案“永福公司净资产2.5个亿,股份总额2400多万元为基准的测算方法,量化股份转让价值93500元”。 实际上永福公司净资产没有进行评估,2.5个亿净资产也是凌某源单方面提出的,并没有经过职工股东商议确定。按照判决股本总额也只有167.49万元,股本总额悬殊十几倍。 两级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到今天,凌某源为达到长期控制永福公司,在区煤管局某些领导的为支持下,委派镇街、居委会人员到股东居住地协助凌某源收购股份。并纵容凌某源用永福公司的公章签署“承诺书”,致使不明真相的职工股东的股份陆续被低价收购,至今还有百余人持有职工股东股份,但是不低价转让给凌某源,至今也没有分到一分钱的红利,更没有出具股权证。 在一次相关部门和股东代表协商一致的原被除名股东“退钱恢复股东身份”共同起草的协议在决定时,区煤管局领导徐某武故意偏袒凌某源,将该句删掉,并加上需要仲裁的要求,达到有利于凌某源长期耍赖的目的。 股东呼吁落实判决,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股东们反映凌某源等人涉嫌重大经济问题,区法院委托审计公司进行了司法审计,从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反映,新增注册资本2303万元并未有相应的财务记录。 2012年,区公安局委托审计公司对永福实业1994年1月至2009年12月经营情况进行了司法审计。这次审计,更加揭开了凌某源等涉嫌重大经济犯罪的黑洞。凌某源等涉嫌巨额的职务侵占,两次用虚假资料注册资本等等。 2010年10月,永川区法院在审理永福公司股权纠纷一案时,发现凌某源涉嫌有涉巨额侵占时,法院将其查封的帐册全部移交公安立案侦察,审计报告审查出凌某源涉嫌巨额侵占4300余万元。 白条做帐合法:公司的巨额现金被凌某源提走,不交单据到财务做帐合法;另立公司下的子公司,子公司将公司产品的销售收入的价差几亿元不交回到公司合法;对外多处巨额投资多年,年终分红不纳入公司帐内合法;将离退休人员未统筹安置费200多万元国有资本转为凌某源等人个人股份合法…… 从企业资本(企业资本主要是由计提的维检费、离退休人员安置费等资金列入资本公积金后转入)转入形成凌某源自己的股份。这其中的配股9610623.85元就有200多万是离退休人员安置费。这笔安置费本应该用于安置离退休人员,凌某源等人却配成了他们私人拥有的股份,这也是对原国有职工股份的强占。至于煤矿的维检费作为入资配成他们的股份,也是对集体资产的强占。 现在,永川区人民法院对于我们的所有诉求均不再立案受理。他们已经判决永福公司十次股东会及决议无效,确认永福公司股份已恢复到167.49万元。现在区里却仍然支持凌某源用2400多万元股本总额来低价收购股份,其中2303万元是法院判决无效的没有真实资金到位的增资,股本总额只有167.49万元,悬殊十几倍。我们信访到政府,政府安排永川能源局处理,能源局叫我们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徐某某说他喊不动凌谋源。这个事情就在法院和政府之间互相推诿,让我们转圈圈,得不到落实。 如今,法院生效了的判决十年得不到落实,几百个股东上访多年无门。试问,落实法院的生效判决,难道真的很难吗? 希望此事能够引起上级领导的高度重视,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法院生效判决:落实我们的股东权利,查阅历年公司相关财务账目;落实按法院判决生效的167.49万元股份分配红利;落实按167.49万元股份确认股东的股份价值转让股份。一切不按167.49万元股份总额进行分配红利和转让股份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 来源:晨报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