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是近年来民间借贷领域常见多发的犯罪类型,具有较强的欺骗性、组织性和衍生性,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破坏了金融市场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和司法秩序,是必须严肃面对、深刻剖析和及时治理的社会“毒瘤”。
其一,石某辉、刘某宝虚构债务,并与柳某、赵某明配合对我进行“套路贷”、侵占我房产的基本情况。 (1)“套路贷”对应“道具”的借款协议、借条、收条的由来。2013年7月1日,我因资金周转所需向石某辉借款200万元,并按照石某辉惯例要求填写空白借款协议、借条、收条。为此,我以我所有的坐落于济南市市中区党家庄镇岳而村南侧房产作为抵押物。在我出具空白借款协议、借条、收条后,2013年7月2日石某辉向我转账180万元(已扣砍头息20万元),该笔借款我在2013年7月29日向石某辉全部进行了偿还。上述情况有银行流水为证。但上述空白借款协议、借条、收条石某辉并未还给我本人。 (2)石某辉、柳某、刘某宝使用上述借款协议、借条、收条的情况。2018年,柳某起诉陈某香、高某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所涉及的就是我所有的坐落于济南市市中区党家庄镇岳而村南侧房产),经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在处于济南中院二审阶段时,我发现柳某、陈某香和高某恶意串通侵害我合法权益,特此参加了该诉讼。为此,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发回市中区人民法院重审。在案件重审阶段,柳某提供了我在2013年7月1日出具的空白借款协议、借条、收条,此时借款协议仍是空白,借条、收条被记载上“刘某宝”名字,石某辉、刘某宝以该虚构债权侵占我坐落于济南市市中区党家庄镇岳而村南侧房产,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柳某以所谓的代为清偿债务腾清石某辉的方式再次侵占该房产。上述证据有债权转让协议、腾房协议、空白的借款协议,已经填写“刘某宝”名字的借条、收条等为证。 (3)我本人和刘某宝之间的基本情况。首先,至今为止我不认识刘某宝,也和刘某宝之间不存在任何经济往来。其次,在柳某、陈某香、高某恶意串通侵害我财产的诉讼中,柳某声称我欠刘某宝钱,他替我偿还。我和柳某非亲非故,在我不知有借款的情况下,其能主动替我偿还所谓借款,滑天下之大稽,这本身就是该“套路贷”团伙演出的道具和剧本。最后,在该案诉讼中,无论柳某如何狡辩,终究未能提供出任何刘某宝借给我钱的证据,刘某宝也匿藏不见,其虚构债务事实确凿无疑。上述事实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终10156号民事判决为证,在该民事判决中涉及所谓虚构的“刘某宝”名下借款,现有的证据仅为空白的借款协议和借条、收条,无任何付款证据。在该民事判决书第31页证据十一、第35页证据二十一、第41页证据三十八、三十九进行了载明。 (4)赵某明、石某辉、刘某宝以该套路贷道具(即借款协议、借条、收条)侵占我名下房产拆迁补偿款4983229.45元、251416元。在陈某香、高某诉赵某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查明的案件事实证明,我名下坐落于济南市市中区党家庄镇岳而村南侧房产在被石某辉非法侵占期间,涉及政府拆迁补偿,赵某明、石某辉、刘某宝以该“套路贷”道具侵占我应得的拆迁补偿,其中赵某明侵占4983229.45元、石某辉侵占251416元。上述事实有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8)鲁0104民初4802号民事判决和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终10156号民事判决为证。 其二,石某辉、刘某宝、柳某、赵某明的行为属于依法应当严厉打击的“套路贷”行为。 根据《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首先,石某辉、刘某宝所实施“套路贷”便是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在没有借贷的基本事实的情况下,虚构债权债务侵占我名下房产,符合套路贷的情形。 其次,石某辉、刘某宝为达到非法占有我名下房产之目的,伙同柳某、赵某明,通过虚构诉讼方式等进一步侵占我名下房产。表现在柳某、赵某明以所谓的替我本人偿还刘某宝、石某辉虚构的债务的方式,进行所谓腾房并再次非法侵占我名下房产。同时在明知房产是我本人所有的情况下,以与所谓的房屋产权人陈某香、高某恶意串通签订虚假买卖合同,以达到进一步侵占之目的。后因分赃不均,柳某将陈某香、高某诉至法院,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终10156号民事判决认定,柳某所谓的购房款项等均是空转回流,且使用的款项就是我应得的拆迁款(实际被赵某明占有),同时进一步认定柳某、陈某香、高某恶意串通损害我本人合法利益的行为,其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见该判决第68、69、70页)。 再次,石某辉、刘某宝、柳某、赵某明将“套路贷”道具的空白借款协议、借条、收条等重复使用,在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8)鲁0104民初4802号案中同样使用该道具,以诉讼的方式巩固其非法侵占我财产的违法犯罪成果,属于典型的以合法手段攫取非法利益的情形。 综上,石某辉、刘某宝、柳某、赵某明的行为属于依法应当严厉打击的套路贷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恳请尊敬的领导倾听回应一下我的呼声要求,关注一下我的控诉举报,并对于举报的事实进行监督调查,从而督促有关方面高度重视、有所担当、尽快立案、专查专办、深挖犯罪、重拳打击,保护我的人身安全与合法权益,追缴返回我应得应有的全部资金财产等,让我实实在在地拥有公平正义的安全感和重见青天的获得感。 (山东省济南市 赵学敏) 来源:头条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