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西吴家村魏燕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关于已故父亲遗留的已拆迁公有住房的分配方式,由于青岛市市北区城市建设更新局(后简称为城建局)处理不当,造成了我们兄妹俩现在的权益不均,已引起纠纷,且城建局拒不承认,坚持保留在非正常流程下签署的《公有住宅拆迁房屋补偿协议》,使事件不得解决。这一协议,可预测后续将会给我带来本应继承的利益的重大损失,以及长年不断的家庭纠纷。
其一,本次为承租房平移(公房公安置),应该与承租人签约。承租人过逝,且承租人未变更的情况下,应与该户籍内所有的人签约。魏某与我同为户口在册人,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单独与魏某签约,多次上访几经周折之后才被告知此事。并且在我强烈要求确认已签约内容是否涉及我的利益时,该部门拒绝出示。综上,城建局有嫌疑故意隐瞒签约事情和协议内容。 其四,魏某所有户口薄的来源也具有争议。他因工作等问题常年不在青岛,已故老父亲都是由我在身边照顾,户口簿等重要文件都是由我代为保管。关于户口薄曾因父亲所住房屋起了一次大火,原户口薄也被烧毁,因此我持有的户口薄为火灾之后新办的真实原件。 对于父亲常年的照顾,包括火灾后的房屋重建都是由我进行操办,街坊邻居都可以证明。试问:若城建局认真核实怎么能判定魏某是长期实际住人呢?我为主要利害关系方之一,使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仅与魏某签协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以上的多重疑点城建局是否有做尽职调查?对于我信访提出的质疑是否在核实后携有力依据再与我答复呢? “魏某传子女家庭纠纷无法确认新的承租人,未办理公房出售手续,导致一时无法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为加快项目拆迁进度,保障房屋产权单位权益,经该拆迁项目指挥部会议研究决定,2012年4月5日,拆迁单位市北区民生安居建设中心与房屋产权单位,市北区房产管理处与房屋实住人魏某签订三方《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将该房屋按照产权平移的方式安置,承租人未变仍为过逝父亲,安置房屋由实住人魏某居住,房屋产权归市北区房产管理处所有。因子女存在纠纷,房屋产权未交与实住人魏某。因子女就变更承租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该公房的安置房仍旧由实住人魏某居住,房屋承租人仍旧为魏某传,房屋产权为市北房产管理处。”(有录音为证)。对于城建局的解释,我颇为不解: 其一,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之前针对该房未有家庭纠纷,纠纷的起源是因为我在2019年走访的过程中得知《拆迁补偿协议》在我不知情的前提下已被签订,签订过程和协议内容对我造成不公平的待遇。 其二,“为加快项目拆迁进度,保障房屋产权单位权益”,保障房屋产权单位什么权益,就可以不事先告知所有利害关系人,直接与魏某私下单独签署补偿协议。这是造成我家庭纠纷的最主要隐患。 其三,所谓补偿协议必定有“补偿”内容,必定向签署方进行补偿,我与魏某权益相等,为何对我没有任何补偿呢?为何城建局坚持不出示协议? 其四,“因我与魏某存在纠纷因此承租人未变,产权未变,不能办理出售手续,不能签订拆迁安置协议。”这些“未变”和“不能”的原因都是我们存在纠纷,而造成我们纠纷的就是城建局处理此事的错误方式,使我兄妹双方权益不等,使魏某认为与政府签订补偿协议就能长期居住,所以此房的产权和使用权都应归他所有。 其五,关于“该公房的安置房乃就由实住人魏某居住”的理由是魏某为实住人,而实住人的依据是所谓的“长期居住”。而诸多证明他未在此房长期居住,造成魏某能为实住人居住的错误源头就是青岛市市北区民生安置建设中心以及城建局未做好对此“长期居住”证明的尽职调查。 其六,如若魏某入住该房,对该房有使用权。租房仍有房租,何况长期居住,此即间接产生利益不等了。而且政策和房价都在变动,此举更为多年后下一代的子女造成了更难解决的隐患。 总结,问题的焦点在于,第一,《公有住宅拆迁房屋补偿协议》应与承租人签,承租人已故且没变更承租人的情况下,协议应与该房屋户籍所在人都达成共识,在场共同签写。而我身为魏某传的女儿,与魏某都是户籍在册人。城建局单独与魏某签定该协议的结果对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也是我家庭纠纷的主要导火索;第二,魏某的“长期居住”不属实。天地良心,已故父亲多年都是由我单独照顾,街坊邻里都可为证。城建局尽调不力,拒不认账,并坚持争议结论,使问题变得更为复杂。 最后,具体要求:一是青岛市市北区城市建设更新局的监管部门介入彻查此事,对于我的质疑给予有法可依的事实回复;二是如果疑点被证实,应及时纠正,恢复我兄妹平等的权益,取消已签订的《公有住宅拆迁房屋补偿协议》;三是未落实疑点之前,停止履行任何协议内容,包括交房交钥匙给魏某,避免纠纷更加严重。 社会的公正需要扶持,政府是帮助、保护、服务于民众的。国家设立信访机制是为国为民的,希望“信访”真的能发挥出其初衷,帮助平民百姓解决对公弱势的问题。望各媒体及政府部门、网友给予关注。本人实名反应,所提及内容都有录音或实际文件为证。 (山东省青岛市 魏燕) 来源:晨报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