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反映人的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伴随着高利贷、非法吸收他人资金、暴力收贷等违法行为,涉嫌扰乱金融、经济、社会秩序,危害社会稳定。” 近日,河北省安国市居民王某彬致函有关部门,反映安国市原明官店村支书陈某平(2021年已被免职)和陈某(挂职安国市环保局职工)涉嫌存在非法吸放高利贷等问题。
2014年至2018年,王某彬从被反映人那借款985万元,已还款3612594元。2018年9月,被反映人主动找到王某彬,要替王某彬还马某军(另一个职业放贷人)1037万元,约定好贷款下来还,总计应还陈某平16607406元。当时约定不计利息,因被反映人从2016年占用王某彬5450.5平米的门脸房,至今没有支付过房租,按当初约定每年给房租220万元,5年总计应付1100万元。 2018年12月25日,宋某(反映人之前的员工)骗走了土地本和房本(宋某打条了),把土地本、房本交给了被反映人的儿子。被反映人感觉这样套不住王某彬,在2019年1月10日,被反映人儿子带着几个人去王某彬公司,以应付他们贷款公司股东对账为名,在王某彬意识不清的情况下诱骗王某彬签写假借款合同(借款数额按2020万元),期间还款3612594元没有从借款中扣除。合同被陈某全部带走了。 2019年4月底,华隆公司(王某彬的公司)在建行贷款批回900万元,加上自筹700万元想还款,但是陈某平说跟股东(沈某某和张某)商量一下,但是一直没有回复。被反映人跟股东沈某某和张某一起谋划在法院起诉并查封公司房产及账户。被反映人的目的不是要钱,目的是要王某彬的房产。还恐吓阻挠多年合作的加油站给王某彬公司续租,谎称公司经营异常,让某部门调查上下游客户,想尽一切办法阻断王某彬的一切经济来源。 其二,被反映人的行为涉黑涉恶。2019年5月,被反映人以借款合同纠纷起诉了王某彬。安国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彬不服该判决,向保定市中院提起上诉。2020 年4月21日,因被反映人害怕4月27日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会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予以改判,被反映人的儿子陈某让他的打手李某利找人暗下毒手,在王某彬家门口向其头部、脸部、后背、腰部、胸部等致命要害狂砍数刀,造成反映人肋骨、脊椎骨等多处骨折。因王某彬奋力反击,凶手逃跑。现场留下手机、帽子、鞋。 陈某还在他的公司(王某彬的华隆公司楼里)花钱养着一帮打手。四年前陈某带着他的第一打手李某利和李某利手下周某、徐某、陈某司机等人,去催款时发生争执扎伤欠款人邢某并且把家也砸了。报案后,陈某通过疏通关系找别人顶替(因为他们几个人都有案底)。 为了一己私利,陈某在2016年指使手下李某利、周某、秦某等人,蒙面砍伤东北人五某。2008年,李某利带着几个打手去安国某饭店吃饭,有一个人不小心碰了他一下,李某利几个人就拿刀狂砍那人好多刀。 陈某有两辆辛集通北京的大巴车。为了垄断线路,曾多次找手下打手砸其它跑北京的大巴车。后来经人调解,每月给陈某5000元保护费。 其三,被反映人其他部分放贷行为。安国市石佛村封某海是安国市有名的水泵厂厂长,由于资金紧张向陈某借款200万元,借期为两年,通过砍头息走的流水。两年后没有及时还款,陈某带着50余小弟要包围封某海家。封某海从朋友那得知消息后,由于惧怕陈某就找人调解,最后没有办法只好把价值500多万元的别墅抵顶给了陈某。封某海因此事上火,突发脑梗一病不起。 被反映人放贷给安国市开发商张某忠3000万元、安国药业老板郭某刚6000多万元。2014年11月21日,被反映人放贷给李某杰50万元。 被反映人开设的公司打着投资咨询幌子,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的设立银行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情形,由此产生的借贷合同应认定无效。 其四,被反映人通过疏通关系,案中签署借款协议之前还款12笔共计3612594元,法官王某认定与本案无关联性。试问,被反映人提供的流水也不是签署合同当日的转账流水,为什么他的认定是与合同有关的借款,王某彬的还款就不能认定与本案有关呢? 被反映人提供的转账流水有王某彬的签字,那只是对转账数额的梳理,也没有特别标注是借款没有还款。为什么就认定是借款;借款合同写的是2020万元,银行流水是2022万元,事实与合同不符,为什么要认定合同金额就是跟流水是一致的,就认定合同是有效的借款合同。 合同明确标明借款人所借款项应由出借人直接划入借款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不得经转其它任何公司及个人账户,而被反映人提供的流水是别人转给王某彬的,被反映人替王某彬还款1037万也没有经王某彬账户,直接转给马某军。这样就认定是被反映人转给王某彬的。 从审判到行政厅,王某一路跟踪此案,国家不是规定审执分离的吗?审理过程中,王某彬提到被反映人资金来源问题,被反映人只做了书面证明,没有出具银行流水证明,不细究就认定被反映人的资金是自有的。 2020年4月21日打伤王某彬之后,于2020年4月24日王某彬告诉自己的律师要延期开庭。2020年5月18日判决下来了,问律师怎么没有延期开庭,律师说:法官说压力大,某领导打招呼了,不开不行(有录音)。 陈某的手下李某涛、李某利打伤反映人王某彬之后,一审法院判李某涛2年9个月、李某利2年4个月。某领导通过疏通关系,二审法院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改判李某涛2年6个月、李某利(是累犯)改判1年。 综上所述,被反映人的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伴随着高利贷、非法吸收他人资金、暴力收贷等违法行为,涉嫌扰乱金融、经济、社会秩序,危害社会稳定;雇凶伤人,用非正常手段猎取别人的财产,或属于涉黑涉恶之范畴。希望上级领导高度重视,对此案重新调查审理,异地审查,依法公正处理,以彰显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来源:头条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