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公检法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近日召开,会议指出,要妥善处理刑民交叉案件,防止机械司法。对于民事欺诈行为、合同等债权纠纷案件,要防止通过刑事追诉插手民事纠纷,违法进行公权干预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利,减损、限制公民的民事权益。 会议指出,要妥善处理刑民交叉案件,在办理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刑事案件时,全面分析案件不同法律关系、司法政策导向等因素,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防止机械司法。对于民事欺诈行为、合同等债权纠纷案件,要实质性研析涉案法律关系、当事人法律行为及其主观故意,不能简单化认定或不认定“刑事诈骗”“合同诈骗”,防止通过刑事追诉插手民事纠纷,违法进行公权干预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利,减损、限制公民的民事权益。 近日,媒体陆续接到河北省保定市多名群众反映称:“我们和保定市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并有保定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证明,所有手续都齐全。而且借贷双方都是自愿,借贷抵押担保及利息都没有超出法律范畴。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却把保定市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给我们的房产认定为涉案财物,使我们的遭受到巨大经济损失。我们盼望媒体领导给予关注,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接到群众反映后,相关领导非常重视,随即派人赶赴保定,进行了明察暗访。根据反映人提供的材料得知:反映人是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冀0602刑初321号案控告人左永昌,他同时是大宇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宝石花园他项权证权利人。控告人得知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在建工程抵押权人”认为其与被告人林胜利之间系正常民间借贷关系,其抵押合同有效,且有优先受偿权的辩解意见。 张更超(不动产登记证记载系其母高兰云)、吕泽达、李亚利、李素伟、王丽丽、李冬梅、齐立新、侯光明、温泽明、吕江丽、左永昌、李洪亮、石佳军、王满红、陈抒俭、石凯等,依据审计报告中林胜利、周瑾通过德奇公司吸收存款(未出局)人员名单及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20)冀0606刑初794号已生效刑事判决书,张更超等人均系本案的集资参与人,其他集资参与人与上述人员具备同等受偿的权利。被告人林胜利与上述人员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行为源于大宇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房产均属于涉案财物,根据2014年3月25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应当依法追缴后,与其他涉案财物一并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 看到判决书后,我们几十户大宇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宝石花园他项权证权利人精神遭受到了很大的打击,想着自己辛辛苦苦挣的钱和向亲戚借的钱并依法办理了他项权证,怎么成了属于涉案财物?如果算作涉案财物,我们出具的资金将会蒙受到巨大的损失。 1、我们的借款抵押合同是有效的。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以上规定都规定了债权人作为抵押权人时,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且办理抵押程序合法,抵押人具备抵押资质,我们和林胜利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视为有效。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应予以保护和尊重。 2、我们不是非吸参与者,是正常的民间借贷(款项出借人)。 我国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第一我们是林胜利的朋友,不属于不特定人群。第二抵押债权和承诺还本付息是有区别的。还本付息是没有风险的,而经过登记的抵押债权是以抵押物的价值实现债权的优先受偿权,如果抵押物的价值贬值缺损就不能保证本金不受损失,这两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因此不应把我们归类为林胜利非吸案件的受害者,我们就是合法的民事借贷关系。 3、 我们和林胜利双方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借款抵押合同,并办理了在建工程抵押权证书。抵押物不在追缴范围之内。 4、周瑾案自2019年9月立案,2020年6月开庭直至2020年12月宣判,我们这些持有合法有效抵押权证的借贷人竞不知我们也在本案之列,不知何时开庭,何时宣判,我们也从未进行过笔录等相关活动,我们也从未授权过任何人,未接到相关部门任何告知信息,直到竞秀区法院法官贾璨2021年9月23日在我们多次找他了解案情后方电话告知部分债权人:我们已被列为非吸参与者,本案早已在2020年12月宣判。我们在2021年4月才接到竞秀区经侦通知进行笔录,因何在2020年12月就被莲池区法院宣判?杨超法官及莲池区法院存在执法违法,违反法律程序,剥夺被害人诉讼权问题。 5、 质疑2021年9月9日竞秀区庭审的公平公正及合法性,办案人员贾璨等存在不符合法律程序的违法行为。本案自2019年9月立案以来,竞秀区检察院、法院均未履行告知职责及义务。本案至今我们从未收到过法院告知何日何时何地开庭,本案非涉密案件,应公开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债权人及集资人均有权参与了解本案审理进展,但我们在开庭前两天(2021年9月7日)询问时被告知无权参与庭审,庭审后(2021年9月13日)询问又被告知庭审内容涉密我们无权了解。2021年9月16我们再次来到竞秀区法院,在我们一再询问下才知本案已是第二次开庭,虽经我们强烈要求观看庭审视频,终于9月17日观看了庭审现场视频,视频中只有一个集资代表人参加,主审法官称代表约200集资人(本案集资人有400余人)。但这也改变不了保定市竞秀区法院违反法律程序,无视债权人的合法权利的事实,做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债权人也有诉讼权。 在我国,司法工作人员是司法活动中的重要角色,他们活动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的正当权益,维护社会正义。但是,在当今社会中竟有一些司法工作人员违反法律的规定枉法裁判。 法官作为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主体,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和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法官独立审判制度越来越受到重视,这也更高程度上要求法官对案件秉公裁判。但实践中,法官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案例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起由竞秀区人民法院判决书的认定是否正确?为了众多百姓的利益和社会稳定,已经引起领导和诸多媒体的重视。相关部门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对相关办案人员和责任人立案追究?诸多的媒体正在明察暗访,随时全程跟踪报道。 |